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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中的那些法律知识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万浩盛
  看电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娱乐活动,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看电影的过程中其实隐藏着不少法律问题。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两个案例,与您分享和电影相关的法律知识。
  观影受伤谁担责影城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某日晚上7点多,黄小姐与同事到一家电影院看电影。黄小姐因故迟到,在检票入场时放映厅内已经关灯。她借助微弱的光线,摸黑步入放映厅寻找座位,不料在下台阶时一脚踏空,摔倒受伤。经诊断,黄小姐左外踝撕脱骨折。
  黄小姐认为,电影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于是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电影院辩称,放映厅门口有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且地下射灯已全部打开,符合安全标准,黄小姐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小姐作为成年人,迟到入场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电影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在观众进出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电影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电影院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为观众提供安全的观影环境。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的视觉受限,电影院应采取必要的引导措施,如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或开启必要的照明设施,以防止观众受伤。然而,观众作为成年人,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迟到入场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行走。本案中,黄小姐的受伤主要是由于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但电影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观众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盗录电影售卖侵犯著作权需要付出代价
  范某拥有某电影院的经营权,并请李先生帮其经营管理。他从网上购买盗录设备,教李先生如何录制电影音频、视频,并以自己看电影为名,安排李先生盗录了数十部春节档的电影,通过软件将盗录的音频、视频合成制作成盗版影片。
  随后,范某利用私人影咖无法获得最新电影播放权的漏洞,通过微信添加全国各地的影咖业主,将盗版影片加密后存储在云盘共享群中,收取包月费,非法获利。至案发时,范某通过盗录电影售卖违法所得达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视听作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范某的犯罪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犯罪的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是创作者的心血结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范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其通过盗录电影并售卖牟利,不仅破坏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尊重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抵制盗版行为,支持正版电影。同时,电影从业者也应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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