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领域,车辆挂靠并不少见。买了货车,但是没有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只能将货车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再接单干活,有的人还会雇佣司机来运输货物。如果司机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一辆挂靠的货车出事故后,司机工伤责任被人社局认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企业方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该诉请被法院驳回。
曹某买了货车后,因没有运输经营资质,将涉案货车挂靠在盛强(化名)公司名下,之后雇佣白某当货车司机,负责日常货物运输。某天,白某驾驶涉案货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经交警认定,白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事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认定公司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理由包括:公司与受伤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系自主对外经营,自负盈亏,不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区人社局认为,事故发生时,公司系白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应予认定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白某虽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白某所受伤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对公司的主张未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面对运输行业常见的挂靠经营模式,被挂靠企业、挂靠人及挂靠车辆驾驶员都应注意其中潜藏的安全与法律风险。
被挂靠的运输企业应摒弃“重收费轻管理”的经营模式,在思想上要充分意识到一次重大事故的赔偿足以严重冲击多年积累的企业财富和商誉,严格管理是对企业生命线的捍卫;在行动上要严格审核实际车主、驾驶员的资质、历史事故记录等,建立“一车一档”,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车辆维护、应急管理等。
挂靠人不仅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利润的获得者,也是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挂靠人不能以为向被挂靠企业交了管理费,就可以当“甩手掌柜”。挂靠人具有对驾驶员的选择、车辆的日常维护、运输任务的下达等真正的控制权,这直接决定了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挂靠人应合理规划运输任务、做好车辆维护等,杜绝因小失大。
挂靠车辆驾驶员不仅仅是运输任务的被动执行者,也可以转变为主动的风险防控参与者,一方面有权拒绝有关超载、超速等明显违法且危险的指令;另一方面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避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如果发现车辆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挂靠人或被挂靠企业报告,并做好证据留存。
通讯员/戴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