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男子以租车为名骗车抵押,“空手套白狼”终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6-03-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男子以租赁车辆为名骗取车辆、再抵押变现偿还欠款……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租赁车辆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自以为机关算尽的罪犯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法律代价。
  男子谷某某因个人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欠款,萌生了以租赁车辆为名骗取车辆、再抵押变现偿还欠款的念头。2024年,谷某某通过线上租车平台,虚构个人日常用车的需求,向车主刘某某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与取车事宜。
  想要把租来的车抵押贷款需要车辆行驶证,但租赁来的车辆无法得到该证件,这怎么办呢?谷某某想到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花招,他先是选择了一辆与自己持有的车辆一模一样的车,又找朋友把这辆租赁来的车的车辆识别信息、号牌等偷偷篡改为自己车辆的信息,就此“偷梁换柱”。
  接着,谷某某将租来的车辆和自己车辆的行驶证件一同交给放贷人,试图将租来的车辆冒充自有车辆进行抵押,以此套取资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谷某某却没想到,自己刚和放贷的人交接完,还没收到钱款,也未来得及用这笔钱还清债务,就已经被民警找上了门。
  原来,约定的还车期限届满后,车主刘某某多次尝试联系谷某某,却杳无音讯。情急之下刘某某通过租车平台提供的车辆定位找到了自己的车,却发现车牌号等信息已经被替换了,便赶忙报警。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谷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侦查终结后,石景山区公安分局以谷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用途、隐瞒车辆处置意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通讯员/刘子豪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