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能源汽车加速普及的当下,“买了新能源车,却在自家车位装不上充电桩”成为不少老旧小区业主的烦心事。物业公司以“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配合,业主权益如何保障?充电桩安装到底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还是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支持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明确长租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依法配合的义务,为破解新能源汽车“最后一公里”充电难题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案情简介
李某居住在北京市某小区,李某响应国家绿色出行号召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与小区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协议》,对所承租固定车位享有排他性使用权。2025年,李某向物业公司申请在自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被物业公司回绝。
无奈之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查、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物业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安装个人充电桩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二是主张小区内已设置18个公共充电桩,能够满足业主充电需求,无需另行安装;三是援引2025年7月1日新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称零散增设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施工涉及破土作业,将改变共有部分现状;四是声称“大部分业主对零散增设充电桩存在疑虑和反对意见”,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业主表决意见或书面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在长租固定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是否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案中,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安装家用充电桩是为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充电需求的合理措施,属于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该行为使用对象特定,施工影响有限,并未改变车位作为停车的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因此,将个别业主在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等同于对整个小区共有部分的整体改造,属于对“重大事项”的过度解读,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公共充电桩已能满足需求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共充电桩与家庭自用充电桩在使用便利性、电价成本、车位占用情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案件中,公共充电桩存在被燃油车占位、使用不便等实际问题,且收费包含服务费、价格高于居民用电。业主选择使用成本更低、更为便利的家庭自用充电桩,属于其合理消费需求,不能以存在替代性公共设施为由否定其安装家庭自用充电桩的正当权益。
对于某物业公司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新出台的地方标准,法院认为,相关技术规范旨在进一步保障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非禁止在既有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安装是否符合条件应由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验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同时,某物业公司主张大部分业主反对,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在其长租停车位安装家用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协助勘查现场、配合施工、办理用电变更等义务。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倡导:为避免零散施工可能造成管线混乱、安全隐患及反复破土扰民,提倡小区业主与物业遵循“集中布局、分区设置”原则,将分散需求整合至充电专区,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共区域的破坏,实现个体便利与社区整体利益的平衡。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了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第一,安装自用充电桩是否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列举了九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第九项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适用该兜底条款时,必须严格把握“重大”二字的内涵。安装个人充电桩具有以下特征:使用对象特定、施工影响有限、不改变共有部分规划用途。这与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或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真正意义上的“重大事项”有本质区别。如果将个别业主的正常合理使用行为一概纳入业主大会表决范围,不仅将极大增加业主行权的制度成本,也与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第二,安装充电桩是否属于长租固定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管理协议并支付租金,即对特定车位享有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在固定车位上安装家用充电桩,是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充电需求的必要措施,属于车位使用权合理延伸范围内的正当使用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明确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业主享有一年以上专用固定停车位的使用权,其提出安装充电桩的请求,具有合法、合理的基础。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是否以业主大会授权为前提?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其管理权限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授权。对于不涉及共有部分重大变更、不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合理使用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在现有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配合义务,包括出具同意证明、配合现场勘查、提供图纸资料、协助施工及办理用电变更等。以“需经业主大会表决”为由拒绝配合,实质上是将个别业主的正当需求与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错误绑定,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存在安全隐患及业主反对意见,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业主合法表决意见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京小槌提示
新能源汽车是绿色出行的主流趋势,配套充电桩建设是保障民生、落实绿色发展政策的重要一环。
对于小区业主而言,在合法拥有固定车位长期使用权益,且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标准条件下,依法有权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遇到物业无故拒绝配合时,可留存车位使用权凭证、沟通记录、相关政策文件等依法维权;同时安装及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用电规范,施工后及时恢复公共区域原貌,兼顾邻里利益。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配合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是法定及政策要求的义务,不得随意推诿、拒绝。面对业主申请,应积极协助提供图纸、对接勘查、配合施工;若担忧安全问题,可强化现场监管、规范施工标准,引导业主合规安装,也可牵头推进小区充电桩集中规划、分区布局,从源头化解零散安装带来的管理难题。
对于小区治理而言,业主合理诉求、邻里公共利益、物业管理责任三者需要平衡。倡导小区采用集中布局、分区设置的充电桩建设模式,既能满足广大车主的充电需求,减少零散施工对小区环境、管线的破坏,也便于物业统一管理、排查安全隐患,实现个体权益与小区整体利益共赢。
司法裁判守护民生权益,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多方协同发力,才能破解小区充电桩安装难题,让绿色出行之路更加顺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