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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爬”打卡,谁为风险埋单

本站发表时间:[2026-09-0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被称为“北京之巅”的东灵山自7年前起全面停止对外开放,至今仍处于生态恢复阶段。然而,社交平台上“夜爬东灵山看日出”持续走热。央视最近曝光,一支近150人的户外登山团夜爬封禁的东灵山,为规避检查绕行碎石遍布的野路,队伍中还有多名10岁左右的儿童。如今,各类野外登山徒步团在网络上热度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野爬”打卡。然而,这些活动大多深入原生态山野甚至是封禁区域。“野爬”背后除了安全隐患外,还隐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提问1

  未破坏环境,爬封禁山野违法吗?

  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登山徒步时只要不砍树摘花、乱扔垃圾,就不算违法。这种看法显然忽略了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法律保护的完整性。事实上,封禁管控区域与未开发的普通野山,法律定性完全不同。

  今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普通野山只是尚未进行旅游开发,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众进入;而封禁管控区,因生态脆弱、珍稀物种集聚、地质灾害隐患等因素,由法律法规或政府依法划定为禁止进入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森林高火险区、军事管理区等,擅自进入都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除了为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目的开展的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特定活动,如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对于擅自进入上述区域并从事禁止活动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拒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如果进入封禁管控区并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影响,行为人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否则,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即便没有刻意破坏植被,大规模“野爬”组团夜闯封禁区域,依旧会带来隐性生态伤害。大量人员踩踏会造成土壤板结、土层退化,夜间灯光、人员喧哗会惊扰野生动物栖息,遗留废弃物还会产生次生污染。若“野爬”过程中实施了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是因夜间用火、遗留火种引发山火等行为,后果更为严重,还可能触犯非法狩猎罪、失火罪等罪名,面临刑事追责。

  提问2

  AA制的“野爬”遇险,组织者担责吗?

  户外运动本是亲近自然的健康方式,但不少商业“野爬团”将冒险当作营销卖点,极易引发迷路、摔伤、失温等意外,直接威胁参与者的生命安全。

  对于活动组织者,法律上并非没有约束。若造成人身损害,组织者是否担责一般需考虑营利与否以及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前,大量“野爬团”早已不是驴友自发结伴,组织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路线、招募人员、收取费用、现场指挥,形成了事实上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便是“费用AA制”“免费带队”的自发结伴行为,组织者若实际承担了路线设计、人员召集、现场指挥等组织行为,应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野爬”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既具有防止因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使参与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又负有因自己不作为而使参与人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确定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结合行业普遍情况、地域条件、活动规模等因素,从侵权行为性质、组织者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发生前后的防范处置措施来综合判断。具体到“野爬”,组织者应履行风险等级告知、配备具备相应资质且数量充足的领队、提示必备装备、核查参与者年龄及身体状况等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提问3

  签了免责协议,“野爬”出事只能后果自负?

  为规避自身责任,部分“黑野团”常会要求参与者签署包含“风险自担”“后果自负”等内容的免责声明,企图凭借这份协议免除组织者的责任。但从法律效果来看,这类免责条款的效力十分有限。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意味着,不管是商业旅行社还是“黑野团”,以签免责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人混淆了自甘风险原则,认为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所有风险就该自行承担,部分组织者也借此推卸责任,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不适用组织者责任。

  户外组织者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野爬一日游”招募信息,宣传路线强度低、老少皆宜。老张报名参加,在登山途中意外身亡。事后,老张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此次的“一日游”路线是未经开发的野山,李某未作任何风险提示,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组织者义务,判决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野爬”的风险,因此判决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自甘风险并不是组织者的“免责金牌”。判定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提问4

  把“野爬”当磨砺,监护责任能否免除?

  有些家长将“野爬”视为磨砺孩子意志的户外教育方式。然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会因监护人的教育理念而免除其责任。

  法律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远不及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综合评估各类风险,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如果将10岁儿童置于夜间低温、地形复杂、缺少救援保障的野外环境中,已经超出了正常户外教育的合理风险边界,属于未履行好监护职责。

  曾有案例,14岁的小文与母亲等7名成年人一起穿越某峡谷,途中小文与母亲走散失踪,最终不幸遇难。小文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同行驴友及领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构成监护失职,对悲剧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最终判令其自行承担75%的责任。活动组织者吴某明知小文是未成年人却没阻止,且在孩子失踪后未第一时间全力搜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意外保险并不能取代监护责任。部分家长认为,只要组织者承诺经验丰富、全程看护,并统一购买意外保险,就可以将孩子的安全托付对方。实则不然。保险只是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手段,而非风险预防,更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豁免”。

  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职责,不因委托他人临时照顾而免除,监护人仍有义务对活动合法性、安全性和适龄性进行基本审查。同时,保险赔偿也不能替代、抵扣侵权赔偿。即便购买保险,如组织者存在过错,依旧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彼此不能抵扣或替代。

  其实,“野爬”等高危活动本就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组织者在招募环节,应严格审核参与者年龄与身体状况,对未成年人参与的潜在风险作出重点警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户外活动的受损案件,既要考量监护人是否尽到风险识别、保护看管的监护义务,也看组织者是否履行风险提示、人员筛选等安全保障义务,还要结合活动属性、未成年人自身行为等多重因素划分责任比例。

  提问5

  跟风打卡,出事后能找博主追责吗?

  除了组织者、家长要负起责任,靠网络引流走红的“野爬”路线,博主和平台也不能只赚流量、不担风险。不少“野爬”爱好者都是被社交平台吸引来的,而他们中不少人对山区隐藏的风险一无所知。

  平台博主单纯分享个人户外经历,客观发布旅行攻略,一般和参与者受损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博主为了流量变现,和商家合作发布宣传广告,刻意隐瞒或淡化封禁信息与安全隐患,大肆推送“小众秘境”“夜爬攻略”等内容,甚至明示或暗示如何绕行检查、规避监管,这类内容要受到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例如不能使用“最高级”“最佳”等极限性词汇、对高危风险内容标注安全提示,否则误导网友,博主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法定管理义务。按照法律要求,平台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一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删除处置。如果平台明知用户借助平台发布的内容损害他人权益,却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手段,需要和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延伸

  北京多区向任性驴友追偿救援费

  近年来,市民、游客擅爬野山、禁区引发的救援事件屡见不鲜。每一次救援,都伴随着消防、应急、公安、属地村镇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据了解,北京多区已相继出台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如昌平区、门头沟区等,明确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向违规遇险的被救援人员追偿合理费用。

  2025年11月,昌平区两批违规登山被困人员,通过公益代偿模式,向山区村庄捐赠280件救生衣,用于防汛应急保障,完成全市首例户外涉险救援费用追偿。

  2026年1月,门头沟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连接到两起山岳救援警情,13人登山团和一对夫妻分别被困山中,后者更是在豹子岭双双摔下山崖受伤,情况危急,消防员连续在大雪中奋战42个小时后才将两拨被困驴友安全营救。后来,依据《门头沟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门头沟区向被救驴友追偿救援费用1万余元,专项交由蓝天救援队,用于采购救援装备、补充应急物资。这是该区首次依法启动救援费用追偿程序。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从法律逻辑看,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对遇险人员实施救援,不以被救助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救援的无偿性针对的是基本公共安全保障,违法违规冒险产生的额外公共资源消耗不应由全社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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