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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账彩礼被要求备注“自愿赠与”,分手后要求退钱,法院判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6-09-22] 来源:京司观澜 作者:
  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拍了婚纱照、装修了新房、办了婚宴,也共同生活了,只是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双方发生了矛盾,决定分手。
  但是此前,男方先后转出30多万元给女方,有的按女方要求改备注为“自愿赠与”。婚事告吹了,这笔“心意钱”该归谁?观澜君带您结合具体案情了解↓
  女方要求转账备注“自愿赠与”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张某诉称,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李某均要求备注“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李某则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法院:款项性质需结合转账背景综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指出,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法官说法:“自愿赠与”不是万能挡箭牌
  法官在释法时明确指出,“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如果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以“自愿赠与”为名义所支出的费用能否予以返还,需结合款项性质、给付目的等综合判断。
  律师提醒:大额转账要留好凭证
  律师提醒,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尤其是与婚嫁事项相关的款项,即便备注“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彩礼并判决返还。建议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款项用途说明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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