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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1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闻丽

  德国物权法主要有如下基本原则,即:类型法定原则、绝对性原则、特定原则、公示原则、抽象原则。

  类型法定原则指的是物权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不能够创立新的物权权利,而且每个物权权利的内容也是确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物权权利是所有权和一些限制物权,如役权、质权、抵押权等。由法律限定物权权利的类型和内容,主要是因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针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和必须为所有人所尊重的性质。明确权利的类型和内容,能够使人对物权权利产生清楚的认识,使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脉络清晰。这一原则也使物权法区别于债法,因为它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而债法则强调保障合同自由。也就是说,在物权法中,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定物权类型订立合同,物权内容也是限定的;而在债法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规划合同的内容。

  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系由法律所赋予并受到法律保护,它针对所有人具有效力。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是针对所有人的,而债权则是相对权,只针对债务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对应一项独立的所有权权利,所有权总是只与单个的物相关,而不是与物的总和相关。这项原则确保每个物上的权利关系明确,可以对之单独处分而不与其它物掺和。比如转让一座仓库,按照德国法的概念是转移仓库里的每一件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囫囵转移整座仓库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德国法中没有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概念。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权利的设定和转移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公之于众,让人知晓。这也是物权的绝对性所要求的。绝对性不仅要求由法律限定物权类型,而且还要求使具体物权权利的存在为人所知,公示原则即是为了保证这种“可识别性”。公示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依动产和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是“交付(转移占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的公示是“登记”。比如说,买卖一本书,卖方把书交给买方,买方把钱交给卖方,书和钱的所有权便由此转移给了对方。而买卖一所房子就没有这么简单,得证明确实已经“交付”了,所以要由“登记”来作交付的凭据。

  抽象原则又叫无因性原则,属德国法特有,对不熟悉德国法的人来说往往不太容易明白,因为它把生活中通常被看成是一件事的事情,人为地分成两块。仍以买卖为例:法国法和英美法认为,买卖和交付是约定义务和义务的履行,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而德国法中的抽象原则却是把买卖行为一分为二,一个是债法上的买卖行为(负担行为),一个是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处分行为),两个行为是互相分离的,物权行为的成立不依赖于原因行为(即所谓无因性),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也不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债法上的买卖合同不合法,并不影响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成立。德国法之所以采取抽象原则,是认为它能使法律体系清晰明了,而且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比如在一物被多次转让的情形,最后的取得人可以安心地处分物,无需担心会因前面的转让不合法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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