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材料收集方式、手段比较完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书证收集制度。
当事人申请文书持有人提出文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持有自己所用的文书;二是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持有的文书对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有证据上的利益。
英美法系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主动向法院收集有关证据和信息的权利。在英国,当事人负有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也即书证开示的范围包括一切为当事人所控制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书证。美国的书证开示范围还要大得多,包括涉及一切可合理认为能导致关联性证据发现的材料和事实,而不仅限于关联性证据本身。
大陆法系将文书提出的范围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通常并不直接向对方收集证据。如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证据,往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再作出决定,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例如,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是指在举证者所要提出的文书由对方当事人持有或者案外的第三人持有的情形下,举证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向文书持有人发出提出该文书的命令。
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法院发出的文书提出命令或指令如拒不履行,两大法系均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德国对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制裁,真实拟制的对象仅限于举证者主张的相关文书的性质及内容,而不包括通过文书所应证明的事实。美国对不遵守证据开示程序的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程序上进行严格处罚,还可以判处藐视法庭罪。其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以整理诉讼焦点,利于当事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