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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陪审员的选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2009年8月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谋杀案件,此案件意味着日本司法长达66年的既无陪审也无参审的局面宣告结束。

  日本《陪审员法》(日本称“裁判员法”)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范围,仅限于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案件,或者以及依据《法院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合议案件(法定刑为1年以上的重罪)中的因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陪审员法》第13-18条规定了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规定陪审员必须是在法院辖区内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年满25周岁的公民,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陪审员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能以一个正常人的智力、思维来看待、评价案件事实。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陪审员:(1)不具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利的人。(2)不具备陪审员资格的人:一是初中未毕业的(不包括同等学历的);二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可能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被起诉判决尚未生效的被逮捕或被刑事拘留的人;三是因身心障碍明显不能胜任陪审员工作的人。(3)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法官、律师、警察、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等。(4)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居者、佣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举报人。(5)70岁以上的老人,患重疾或有重伤或者有其他迫不得已的事情而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并且,该法规定了无因回避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以无理由的申请回避4 名陪审员。

  日本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通过抽签的方式。由基层选举管理委员会抽选陪审员候选预定人,制作花名册送至地方法院,然后由地方法院依据《陪审员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审查每一位陪审员候选预定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录入“陪审员候选人花名册”。在对每一起具体案件进行裁判之前,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首先从候选人花名册中以抽签的方式,抽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以备选出正式陪审员。然后以通知的方式是向陪审员候选人发出传唤状,传唤状必须记载出席的日期、地点及不出席时的处罚措施等事项。在发出传唤状至选任陪审员程序开始期间,如果候选人发生不能担任陪审员情形的,法院应当立即取消传唤状。而且《陪审员法》规定,一旦被选为陪审员,则必须履行其职责。如果无故缺席,将处以最高达10 万日元的罚款。陪审员还必须对其参与闭门讨论的内容终身保密,陪审员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评议的秘密” 和“其他秘密”。一旦泄露案件评议秘密或者执行职务中获知的其他秘密,将可能被处以最高达6 个月的徒刑或者最高可达50 万日元的罚款。

  日本的陪审制度与德国的参审制接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平等的对被告人定罪、事实认定、法令适用和量刑的权力。由于陪审员一般均法律外行人士,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问题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必须由职业法官承担,但是,陪审员允许旁听上述内容。所以,在实际中,陪审员参加全部(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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