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如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成为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注的研究课题,而国际体育仲裁却因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备受众多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国外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而于1984年专门成立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
1984年6月,为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建议并推动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该院设在瑞士洛桑。CAS的基本运作遵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审理案件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按照仲裁规则第S13条规定,CAS的仲裁员至少应有150名,成立后经过不断增补,2000年为186人。CAS也有中国人的身影: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苏明忠博士、中国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进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陈乃蔚教授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剑先生先后当选过CAS仲裁员。
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CAS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庭的职能有三:(1)裁决普通体育案件,如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纷、电视台体育转播权纠纷。(2)裁决上诉体育案件,当事人不服某一体育组织或联合会(如国际田径联合会、国际足联等)就某一多项(如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的裁决,可以向体育仲裁院上诉。(3)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尽管其对体育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拘束力,但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CAS针对不同的案件分别适用普通程序、上诉程序和咨询程序。CAS体育仲裁的仲裁地在瑞士洛桑,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的当事人是不同的国籍,且不同为瑞士人,所以CAS进行的是《瑞士国际私法典》所定义的在瑞士作出的国际仲裁。由于瑞士是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根据此公约,到瑞士以外的国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CAS的仲裁裁决,是不会遇到障碍的。
通过CAS的仲裁程序来解决体育纠纷,具有如下一些优势: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灵活性、便捷性、仲裁员的专业性、费用的低廉性以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普遍性。自建立以来,CAS凭借其严密有效的制度和运作,在国际体育界和仲裁界赢得了良好口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