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使用法律助理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格雷大法官。1875年夏天,他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开始自费雇佣了哈佛法学院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以后每年,他都要雇佣来自哈佛的新的助理。1882年,格雷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他就将法律助理带到了最高法院。法律助理的使用数量在联邦法院稳步增长。现在有2000多名法律助理为联邦法官工作,有600多名法律助理为破产法官和治安法官工作。另外,法律助理由法官个人雇佣,所有的上诉法院和一些地区法院雇佣为整个法院服务的职员法律助理。在联邦最高法院,每位在职大法官都配备有4名法律助理,全部是法学院的高材生。退休大法官每人有1名法律助理,而首席大法官则可能有5位助理。法律助理任职时间一般1至2年。
法律助理的职责根据他或她所服务的法官好恶而变化,也根据法院类型不同而不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最初常常作为研究助手。他们花费很多时间检查卷宗中民刑事案件的不同动机。他们要审查每一个动机,记下有关当事人的问题和立场,然后调查在动机中提出的要点,为法官准备书面的备忘录。因为他们的工作致力于诉讼程序的最初阶段,他们也可以大量接触律师和证人。地区法院的法律助理也可以草拟意见。正如一位联邦地区法官所说:“我甚至允许我的法律助理撰写备忘意见。我先告诉他我要的内容,然后由他去整理。有时我一字不改就签名了。”
在上诉法院,法律助理处理首先由上诉人提出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调查的案件。节省法官的时间是最重要的。鉴于上诉法院没有与最高法院相同的自由裁量权来受理或驳回案件,目前上诉法院使用某些甄别方法来区分很快处理的案件和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案件。法律助理是这种甄别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约从1960年起,一些上诉法院开始使用一种新的理念:职员法律助理。职员法律助理,是为整个法院工作,而不是为单个法官工作。最初用他们是因为上诉法院自身事务的迅速增加。目前一些地区法院为处理犯人申诉已有自己的法律助理。在一些巡回法院,职员法律助理仅仅处理自身事务;在其他法院他们几乎审查所有的案件摘要。由于他们的审查,接下来的程序就简短了;也就是说,不要作口头辩论或非常简明扼要。许多案件计划作口头辩论,法律助理可以被叫来协助法官准备这件事。法官事先对口头辩论记录的集中分析并非总是可能的。他们很少有时间对有关记录部分作更多的分析。一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法律助理常常撰写与判决有关的命令。法律助理的参与通常组成草拟初步意见或根据法官指示的命令。法律助理常常被要求编辑或检查法官书写意见的引文。
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的工作与其他上诉法院法律助理的工作大致相同,其职责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最高法院法律助理一些重要方面仍值得一提。法律助理在帮助法官判决听审的案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72年,在鲍威尔大法官建议下,法院成员的大多数开始参与“共享”,即法官共享法律助理,划分所有档案,流转一个法律助理的备忘录到所有助理参与共享。备忘录概括了案件事实,所提的法律问题以及被推荐的诉讼过程,不管案件被完全听审,被驳回或撤销。一旦大法官投票听审,法律助理就像在上诉法院的对手,准备法官可以适用口头辩论的法庭备忘录。最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帮助起草意见。
美国法律对法律助理的行为规范都有严格的要求。这些行为规范适用于全职或兼职的法律助理或者所有法院的实习生。司法行为委员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指控有管辖权。行为规范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助理应当维护司法机构的统一和独立 ;法律助理应当避免不公正及在其所有活动中的不公正 ;法律助理应当公平、勤勉地履行职责 ;法律助理可以从事完善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管理的各项活动 ;法律助理应当限制司法外活动以减少与其法律助理义务互相冲突的风险 ;法律助理应当控制不适当的政治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