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一次性解决纠纷”是希望通过一次诉讼解决相关的所有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全部请求合并规则,即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需要将双方之间与本案纠纷有关的诉讼请求全部提出;全部当事人合并规则,即对该项纠纷有请求或有义务的人都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有学者将“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与陪审审理、广泛的开示权利并称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三个“基本要素”。美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执和冲突,体现了一种务实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法官作为中立的纠纷解决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致力于一次解决所有纠纷,避免重复诉讼。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其反诉制度是“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的最好体现。美国反诉制度总体规定相当宽泛,设定了宽松的准入条件,客观上极大地扩张了本诉的吞噬力。美国的反诉制度不仅允许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都可以提起反诉,而且允许反诉除了可以向原告提出外,也可以向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出。同时,美国反诉制度还区分了强制反诉和任意性反诉。对于强制反诉,当被告提起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产生于同一事实时,被告必须在本诉中提起反诉,否则永远丧失在以后诉讼中提出请求的机会。而对于任意性反诉,则并不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关联性。这种反诉制度直接体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从经济角度着 眼,将本诉、反诉用一个判决来解决,一次性解决了多起纠纷。
“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体现了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务实精神。同时,为了防止由于遵循“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可能导致的诉讼无限制拖延,美国法中也确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一次解决纠纷的目的的合理实现,如陪审团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律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