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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慈善立法的主要内容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美国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关于慈善的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宪法保证了公民自由结社、自愿参与慈善的权利,这是慈善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而税法和公司法对慈善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是较早给慈善以税收待遇的国家。早在1913年,美国税法就规定,向被认可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可以免税的。美国税法关于慈善的规定错综复杂,涉及的条款很多。

  慈善组织主要服务于四个目标:济贫、发展教育、传播宗教和其他公益目的。《国内税收条令》将慈善组织界定为服务于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或教育目的组织。除慈善组织外,还包括互助性组织和压力集团这两类组织。互助性组织同慈善组织一样是可以享受免税的,但两者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慈善组织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互助性组织只为其成员谋福利。因此,在税收待遇上也有区别。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个人和公司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赠与税。而对互助性组织的捐献是不能扣税的。

  美国联邦税法还对慈善组织进行了细分。1969年以来,联邦税法将慈善组织分为两类: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私人基金会是指未能通过《国内税收条令》所设条件检验的所有机构。典型的私人基金会是由一个家庭、一家商业机构、数名核心捐赠者或捐赠基金投资收入来资助的。凡是符合《国内税收条令》的规定,通过条款检验的学校、教会、医院,以及由公众资助的任一机构都可以获得公共慈善组织的地位。私人基金会要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私人基金会按工作性质又可分为两类:运作型基金会和非运作型基金会。运作型基金会最重要的法律特点就是它必须将85%的收入用于慈善项目的实际运作中。同时运作型基金会享受的税收待遇比非运作性基金会更有利。

  慈善组织经申请被确认为慈善地位后将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这种经济收益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税收收益,另一个来源是慈善组织的光环效应, 也就是慈善组织凭借公众对慈善的信念和信任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如果说税收收益还可以度量的话,光环效应的价值就难以估量了。但是,如果慈善组织达不到公众预期的标准,光环效应也可能对其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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