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法系的起源地,英国的律师制度极具特色。他们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这种律师的分类对英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两种律师在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的主要法律业务是为委托人提供有关诉讼或非诉事务的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等。在刑事诉讼中,事务律师即可以担任辩护人,也可以接受皇家监察机构的聘任,担任专职检察官。事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目前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席法庭审判。如果案件将在刑事法院或者刑事法院的法院进行审判,事务律师必须将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提供给他所选任的出庭律师,由后者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有时,事务律师也可以出席法庭审判,不过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进行辩论和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不是事务律师而是出庭律师。
事务律师的自治组织为总部位于伦敦的事务律师协会,事务律师协会为该协会的行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所有事务律师都必须在律师名册上进行登记,所有从事私营业务的事务律师都要从事务律师协会领取从业执照以保证事务律师具备适当的资格,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出庭律师
出庭律师可以通过事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作为刑事辩护人,出庭律师可以在除治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出庭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辩护,必须通过事务律师作为中间人。被告人必须先委托艺名或者几名事务律师,然后再由事务律师为其聘请出庭律师。出庭律师既不会见当事人,也不直接调查证据,他辩护的依据是事务律师诉讼文书和有关资料。
成为出庭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成为英国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其次,拥有大学学历并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再次,在指定的律所实习一年。从业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本人申请和大法官推荐,可以由英女王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