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实行的是两级法院体系:最高法院(分为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两个部分)以及国家法院(2014年之前称为初级法院)。2015年1月5日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以下简称SICC),隶属于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是经过立法特别授权建立的专门审理国际商事纠纷的特别法庭,是新加坡迈向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一座里程碑. SICC的设计理念是寻求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SIAC)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其目标是建立一个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没有国界的国际商事法庭。
SICC成立两年半的时间里审结案件11起,受理的第一宗案件是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两家公司因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省煤炭生产和销售的合资协议产生的纠纷,涉案金额高达8.09亿美元,该案于2016年5月12日宣告终审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SICC所取得的成功与其理念以及特色密不可分。 SICC的法官由19名新加坡籍法官和12名非新加坡籍法官组成。2015年1月,新加坡总统陈庆炎委任首批11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法官即日起上任,任期3年。这11名SICC国际法官分别来自美国、澳大利亚(3名)、奥地利、法国、英国(3名)、中国香港和日本,全部都是享誉国际的外籍法官。2015年5月,前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亨利•伯纳德•埃德尔,成为SICC第12名国际法官。SICC的诉讼程序遵循了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实践,特别是参考《英国商事法庭指南》,制定了独立的、具有实操性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实务指引》。SICC与新加坡国内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第一是SICC不受新加坡证据规则的约束,除非SICC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10号命令决定适用该规则;第二是SICC诉讼程序的文件出具、书面质询和当事人的合并审理都有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定;第三是SICC不同于传统法院,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限制或变更其对SICC判决的上诉权。SICC裁判的执行依据具有广泛性和国际性,依据《互相执行联邦国家法院判决法》使得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在英联邦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改革目标定位清晰,改革措施经过科学论证、调查研究,改革计划经过了周密部署、分步实施。例如,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取得成功之后,2013年11月29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正式提出议案,详细分析了国际经济局势与纠纷解决市场的发展,仔细研究了英国商事法院体系与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香港等发展模式,开创性地建议增设国际商事法庭。SICC委员会认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促使新加坡成为法律服务和商事纠纷解决的领导者;还将创造一个国际舞台,推动新加坡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新加坡法律的国际化进程。他们在设立SICC之初的愿景是——“要像英国商事法院一样,四分之三的当事人都来自海外”,给“亚洲地区激增的投资和贸易”提供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经过瑞士国际管理组织与香港政治与经济风险咨询公司的共同评估,SICC已经取得全球的信任与认可。现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正朝着英国的方向努力,指向国际纠纷解决市场以及“一带一路”、东盟等区域经贸合作领域方面提供法律纠纷解决服务,以自身司法体制的改革与突破,希望谋求更多司法话语权和国际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