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英美法系的醉态辩护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在英美法系,醉态(Intoxication)指因服用酒精、毒品及药物等所致,普遍被承认是合法辩护理由。

  英美法关于醉态的一个基本分类是所谓的自愿醉态(Voluntary Intoxication)与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 Intoxication)。自愿醉态,也称自我招致的醉态(Self-intuced Intoxication),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服用的酒、毒品或药物可能会引起醉态仍主动服用,并因此而导致的醉态。而非自愿醉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其所服用的是酒、毒品或药物,或没有预料或预见到这些物质的反应,而在服用后引起的醉态。关于自愿醉态的典型裁决规则为,它不能否定一般意图(general intent)的犯罪,但可以否定特定意图(specific intent)的犯罪。

  在英美法上,在自愿醉态情形下,醉态能否成为有效的辩护理由,基本取决于法院将被指控的犯罪划归一般意图的犯罪还是特定意图的犯罪。一旦认为是特定意图的犯罪,则通常会因自愿醉态而否定犯罪心态的存在,从而宣告无罪。然而一般意图犯罪与特定意图的犯罪的划分,至今没有理想的普遍认可的标准。

  非自愿的醉态,由于因醉态而否定了犯罪心态的存在,故无论是一般意图的犯罪,还是特定意图的犯罪,都是一个有效的合法辩护理由。但关于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她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而陷入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因为醉酒通常总是自愿的,如果被告人主张自己是非自愿醉酒,可能要由被告人提出。证明责任往往由王室法院承担,但英国《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6条第5款对该法所规定的犯罪要求被告人出示其醉酒非由自愿引起或治疗引起的证据。

  在实践中,法院已经总结了几种被告人所能够主张构成非自愿醉态辩护的情形:一是,因受胁迫而陷入醉态。如果一个人服用毒品或者酒精是因为受到胁迫所致,这陷入醉态就是非自愿的。二是,遵照医嘱服用药物而陷入醉态的。如果一个人因为按照医生的要求服用药物而陷入醉态的,属于非自愿醉态。三是,因为对物质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而误服以致陷入醉态的。假如被告人故意服用某种物质,但不相信这种物质具有致人醉态的效果,他就可能主张非自愿醉态辩护。四是,病理反应的情形。如果一个人服用某种物质,因为他的超敏感性,本来正常人服用同样量的物质不至于引起激烈反应,但被告服用却引起意想不到的反应,以致陷入醉态,这在医学上称为病理醉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