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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两愿离婚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从公元10世纪以来,教会法始终是通行全西欧的法律,由于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上帝安排决定的圣事,因此,婚姻只能够由教会管辖。教会一直管辖婚姻案件,婚姻法一直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督教的婚姻观决定了教会婚姻法的原则。传统的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上帝创造的,非人力所能解除,因此,在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制度,只承认在保持婚姻纽带前提下的分床分食的分居。

  在16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罗马法复兴。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制度就是宗教改革引发的产物。德国在宗教改革以后人们的宗教信仰分裂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信奉天主教,一部分信奉新教。在信奉天主教的区域,婚姻依然由教会管辖,奉行婚姻不可解除原则,不存在离婚制度,仅存在分床分食的分居;在信奉新教区域,婚姻虽然已经由世俗的法庭管辖,但婚姻法适用的原则依然由新教的教义来决定,对于“婚姻是上帝的安排”、婚姻的最高规范由上帝决定,新教不持异议。新教与天主教对婚姻观的不同只是在于对婚姻的管辖应当由谁行使。因此,新教并没有放弃婚姻是不可解除这一根本原则,离婚只是对此原则的例外。新教只承认圣经提到的过错离婚理由,如恶意遗弃、通奸、准遗弃、拒绝同居等,但与过错无关的两愿离婚依然不能成立。两愿离婚制度直到启蒙运动前一直不能被国家法所承认。

  18世纪,启蒙运动推动了国家法与宗教法的分离,在启蒙运动中形成了婚姻契约说和个人主义的婚姻观,由此为两愿离婚提供了依据。1749年,普鲁士在国家法的改革中,就将教会的婚姻和家庭法的司法管辖权转交给了国家的法庭,从而使德国第一次采纳了两愿离婚原则。

  二战以后,个人主义婚姻观成为居于主导地位的婚姻观,制度化婚姻观退居次要的地位,婚姻被理解为表达感情和爱慕的行为并受个人意愿支配。因此,在《修正法》中废除了过错原则,确立破裂原则并将两愿离婚制度纳入到破裂离婚体系中,有一次采纳了两愿离婚原则,但两愿离婚是不能作为独立的离婚理由的,《修正法》对其加以了限制和干预。前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说:“协助不幸婚姻中之当事人脱离苦境,同时应避免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在社会上蒙受任何不幸。”因此,不难看出在德国关于两愿离婚并非完全自由。因为通过历史总结和社会全面效果可知,如果离婚制度过分容易,如果把离婚后果的支配权完全交给当事人处置,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个人和子女的利益,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婚姻制度的信心和婚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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