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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国家赔偿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国家赔偿在立法上历来都是比较敏感的话题,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赔偿制度不断的在完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洞。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修改国家赔偿法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修改国家赔偿法必然会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因此有必要了解国家赔偿法的来源。

  最早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是德国。早在德意志帝国成立之前,有些邦的立法及理论上对此就有过探索。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对赔偿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公务员合法性行使权力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适用该法第31条的规定,由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承担与私法人同样的赔偿责任,而公务员违法行使公权力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适用该法第839条的规定,由公务员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以公务员个人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则。

  1910年德意志帝国颁布《帝国责任法》奠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该法第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对第三人的职责,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民法第839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这较原来得更进一步,因为按照此条规定,国家不但对于公务员非权利作用的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而且对于由于权力作用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要负担赔偿责任。这为1919年的魏玛宪法所继承,其第131条规定:“公务员行使所负责任,不得起诉公务员。但国家保留对该公务员的求偿权,以普通司法程序提出的诉求,不得拒绝”。

  魏玛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宪法。作为现代时期的第一部宪法,它的这一规定不仅奠定其后德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基础,而且也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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