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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韩冰
  美国:救助内容丰富。
  在美国的罗斯福年代,社会保障受到重视,美国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经过几十年的补充,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美国的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有子女的困难家庭的资助。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2、养老及困难补贴。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现金补贴。3、免费医疗。该项目耗资最大,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对于低收入的个人而言,免费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宽,从住院到门诊,从检查到手术治疗,大部分都不用自己花钱。4、食品券补助。食品券是政府发行的专供购买食品的有价证券,以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5、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岁以下儿童而设立的,每年都有数千名妇孺享受这种补助。
  英国:救助立法悠久。
  英国政府早在1834年就制定了《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有些是福利式的救助,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等内容。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老龄救助主要是对年满80岁、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或只有少量养老金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
  韩国:救助制度完善。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减免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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