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地的法院,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法院职能划分也各有不同,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和德国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案件的初审权统一由地区法院行驶,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一概不受理初审案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把所有问题都分为“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这种旨在划分初审法官与陪审团之间权力界限的规则,同时也成为确定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之间权限分界的标准,而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是“重大法律问题”,绝对控制事实问题上移至司法金字塔顶层。按照美国学者对于美国上诉审职能权限规则的解释,在美国,上诉审查受到三项总体原则的指导。其一,上诉法院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也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其二,上诉法院具有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重新考虑的绝对权力。第三项原则为,上诉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断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明显有误,而不问其是否完全正确或结果是否公正。
德国的法院从职能配置、职能行使方式、案件数量等方面来看,呈现出明显的阶梯状态。一审程序侧重于解决个案纠纷,负责调查事实并实行全面审理。二审程序在监督和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继续完成一审程序未竟的职能,实行“全面审查制”,在事实问题上比美国上诉程序拥有更多权限,其职能和运作方式也更接近于一审程序。但是,二审权力受到来自至少两个方向的制约,其法律解释权受到来自三审程序的制约,事实调查权受一审程序的限制。最高法院的权限范围限定于“法律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能运作方式。综观上述各国,均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的区分为标准来界定上下级法院的职责权限,虽然在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异,但其原理是相通的。这种界定在区分了上下级法院各自的审判权限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形成、确立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职能上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这种制约关系的设定也成为了世界各国设定上下级法院职责权能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