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西南旱情触动了全国人民的心,节水型社会的建立成为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缺水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在此,依法节水、建立一套完善的节水法律体系便成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前提。本文我们简要介绍节水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构建得比较完善的美国、日本和 以色列的节水立法模式和节水立法。
一、美国节水立法模式
美国的节水立法模式采取的是由多部单行法组成,共同规范水资源使用的模式。美国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其有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或水管理制度。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节水研究和管理,节水措施和节水推广都较为完善,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水资源规划法》,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控制用水量的增长,根据该法成立了美国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国水资源及其变化趋势,拟定水资源合理管理的原则与实施方法。1972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用水法》,对水体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水质,提出了严格要求。依据《清洁用水法》,各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水资源环保、水排放、地下水开采等方面更为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严格水环境的保护。在美国,有关水资源方面的法规几乎涵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居民都必须依法办事,发生水事纠纷时都要依法律程序处理。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缺水地区已开始了城镇节水行动,不但对节水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长期节水规划,调整水价等,而且制订了严厉的制裁措施。1996年《美国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要求国家环保局为公共供水系统制定节水规划法。1998年美国环保署颁布了城镇公共用水的《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供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节水措施要求。
到1997年,美国9个州出台了《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制定了一系列节水措施要求。在水资源较丰富的德克萨斯州,2004年4月州议会就提出了11个节水法案,这些法规涵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全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居民各个方面,特别对工业和商业用水进行严密监控。在各个州节水立法中,尤其以纽约州为典范,纽约州的《安全饮水法》、《地表水处理规定》加上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国家饮水条例》、《纽约州卫生法》,以及1997年制定的《水资源保护法》,形成了一整套的水源保护和节水制度。
二、日本节水立法模式
日本节水立法模式是混合型立法模式,先采取制定一部总的、纲领式的、综合性法律,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各种单行节水的法律法规。《河川法》是日本全国性的水法,在日本的水资源管理和利用中处于纲领性的地位,按照水资源的不同用途,日本将水资源开发分为三类: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日本政府制订了较完善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其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在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的同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并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有利于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
《河川法》立法的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分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开发利用项目。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除此之外,日本在《河川法》之下又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以流域为基础制定水资源基本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另外还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公团法》,专门从事指定水系的水资源开发活动,以独立法人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1970年制订了《水污染防止法》,日本非常注重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注重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陆续制定了《水资源白皮书》(1983),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1987)以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00)等许多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日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以色列节水立法模式
以色列有相对比较完备的节水法律制度,其节水立法的模式亦是采用混合型立法模式,先采取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资源法》,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法律实践的需要逐步地制定各种单行节水的法律法规。1959年,以色列颁布了《水资源法》,并根据《水资源法》专门设立了水资源委员会,具体负责水资源定价、调拨和监管,根据用水量和水质来确定水价和供水量的。随后以色列政府以《水资源法》为中心,制订了一系列关于水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如:《水灌溉控制法》、《排水及雨水控制法》、《量水法》、《水计量法》、《水井控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保水法各项内容的贯彻执行。
《水资源法》对用水权、用水额度、水费征收、水质控制等均有详细规定: 1、以色列境内所有水资源均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挑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汲取地下水;2、严格控制水源利用和地下水开采。对主要水源加利利湖和地下水设有“红线制度”,即规定水资源限制线,对水质和用水质量标准制定供水配水量;3、政府有权对某些缺水的特殊地区实施指令性“配给”。即根据不同的用途、用水量、用水条件和用水质量标准制定供水配给量;4、所有用水户都必须安装水表,实行计量收费。以色列城镇居民的用水价不仅比农民用水价高很多,而且政府还向城镇居民另外收取污水处理费,政府制定阶梯价格的目的是鼓励农民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