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比较正式和系统化的形式司法统计最早出现在19世纪。在19世纪20年代,纽约等一些城市开始从警察机构搜集犯罪和逮捕方面的数据,从法院搜集起诉和认定犯罪的数据。纽约州于1829年首次出版了司法统计。
1850年,作为第七次十年国家人口调查的一部分,美国联邦政府人口统计局在各州的协助下,发起了对关押在32个州以及当时的明尼苏达、新墨西哥、俄勒冈和犹他特区的罪犯的首次调查统计。这次调查统计描述了各州监禁罪犯的种族、年龄、性别、出生地的分布特征好不同种族的平均监禁率,以及关押在七个州地方看守所中的罪犯特征。
20世纪是美国形式司法统计制度基本形成的重要时期,美国一些主要的形式司法统计类型如统一犯罪报告、全国受害调查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并加以完善的。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汽车广泛使用,跨州犯罪急增,为了有效了解各地的犯罪情况,国家警察长协会要求联邦调查局(FBI)建立一个收集犯罪统计资料的制度,各地警察部门将各自有关犯罪的数据资料送往FBI,FBI每年将手机的犯罪数据统计汇总后发布。这就是后来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的统一犯罪报告(the uniform crime reports UCR)制度。该制度于1930年正式建成并进行了首次犯罪信息发布。
20世纪60年代末,鉴于在UCR统计中存在“犯罪暗数”问题,为了更好地掌握全面而真实的犯罪资料,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国家舆论研究中心受国家犯罪委员会的委托,首次进行了系统的犯罪受害调查。这种调查后来发展成为了每年定期开展的全国受害调查。1979年,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正式成立,使得美国能够从国家一级来组织和协调开展犯罪与刑事司法方面的统计调查和数字资料发布。司法部司法统计局这一负责司法领域统计职能的专门机构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有了重要的组织机构保障。
在司法统计局成立之前,人口统计局、法律执行协助局、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监狱局等部门或机构都曾经不同程度地承担或负责过美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工作。
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是根据作为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修正案的1979年司法系统增强法,于1979年12月27日成立的 ,此后分别于1984年通过司法协助法和1988年通过反毒品滥用法两次获得了国会的新的授权。每一次新的授权都赋予了司法统计局新的职责。职责的增加不仅对于提高联邦和各州刑事司法统计的质量非常重要,而且基本奠定了司法统计局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司法部内设立直辖的、并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司法统计局,一方面突出了司法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客观中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司法部协调管理全国所有司法系统的便利十分有助于刑事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司法部司法统计局的成立使得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有了专门的、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统筹部门,使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在国际一级有了充分的组织保障。
作为美国司法部的统计部门,司法统计局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收集、分析、出版和发布各级政府水平上的关于犯罪、罪犯、犯罪受害者和司法系统运作方面的统计资料。这是司法统计局最基本的功能。司法统计局通过向联邦、州和地方决策者以及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和客观的刑事司法统计资料,进而帮助他们打击犯罪和确保司法的高效和公正。
二是负责向州刑事司法统计执行部门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以促进州和地方政府在获得和处理刑事司法统计资料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是负责对关于诸如刑事司法信息的隐私、安全和保密、刑事记录的州际交换等问题的国家信息政策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司法统计局作为美国司法部下设的统计部门,由50名全职员工组成,其中略多于一半的人员为专业统计人员。在部门设置方面,司法统计局目前设4个行政办公处和5个统计业务处。司法统计局设局长和副局长各一名,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主要分管统计业务处。在经费保障方面,司法统计局每年收到大约2500万美元的直接拨款。
经过长期的发展,特别是在司法统计局成立以来,目前美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以司法统计局为协调机构、涵盖了刑事司法各阶段的诸多统计类型、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出版调查统计资料的较为完备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