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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治理矿难中的行政法官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琳琳
  现时下,中国人对美国治理矿难的业绩与经验颇为赞赏,甚或羡慕。与中国具备统一的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相比,美国没有统一的专门法,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却成就了治理矿难的“奇迹”。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美国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煤矿事故。二战以后,美国煤矿事故中伤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从1970年开始,美国基本跨过工业化发展阶段,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到2004年,美国产煤接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只死亡27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在2005年的煤矿事故记录上,只有5月在内华达州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煤矿事故。 美国是煤炭开采大国,年产煤近10亿吨,与我国相差无几,而我国的矿难发生率竟比美国高出很多倍。国际上以每产一百万吨煤死亡的矿工数量作为矿难事故死亡率,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即每开采一百万吨煤,有4.17名矿工死亡,以每年15亿吨产量计算,意味着每年有6000多矿工死于矿难事故!而美国仅为0.03左右,中国是美国的一百多倍。
  下面介绍美国治理矿难中的行政法官制度。美国治理矿难除了运用一般的行政管理方式外,还十分注重将行政方式上升为一种高度法律思维化的司法方式。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就产生于治理矿难时的行政监管实践,并逐步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监管方式。“美国在20世纪经历了超越传统法院的行政官僚裁决的剧增。而美国第一个大规模的行政裁判体系来自于工人赔偿项目,它用专门的行政官员取代了法官和陪审团。”
  20世纪初期,许多裁判工作交由政府机构中的行政法官,包括煤矿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移民与归化等问题的处理。在1932年Crowell v.Benson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度确认行政法官在工伤赔偿事故中有举行听证和决定赔偿事项的“完全权力和权威”。在此案中,行政法官判定被告支付合理的赔偿,而不考虑被告是否对伤害有过错或其他可免责的原由。行政法官针对工伤事故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准司法效力,亦即判例效力,因而也能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起到监管作用。
  行政法官制度是美国行政活动“司法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官大量存在于生产安全部门。虽遭致批评,但行政法官却在许多工伤事故赔偿中径行作出高效率的“司法性”决策,为受害雇工提供即时的裁决服务。由于行政法官作为本部门纠纷的裁决者熟知本部门法律、规章及行政运行规律,还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和了解本部门监管的工伤事故纠纷,实质上减少了许多过渡性工作传递环节。相比司法法官而言,行政法官作出的裁决更加及时有效。换言之,行政法官制度能够以行政程序取代低效率、高成本、时间冗长的司法程序,变司法被动为行政主动,为雇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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