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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介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追续权”一词来源于法语“droit de suite”,其英文表述为“resale right”或者“resale royalty”。追续权是指,在艺术作品首次销售后,以由作者或其继承人,或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在保护期内享有的对美术作品原件每次转售的价格提取一定比例权利金的权利。

  追续权的设立主要基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考虑。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复制权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艺术作品的作者却只能通过一次性卖断自己的作品而获得报酬。由于艺术家无法从现行著作权法中寻求到保护自身经济权利的明确规定,因而法律只能另寻他径来弥补艺术家因无法享受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行权、复制权等经济权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追续权最早诞生于法国。1905年,Forain制作了一副版画,描述了一位才华出众的美术家靠出卖作品为生,因其毫无名气,故作品价格低廉,生活穷困潦倒,在其去世后,作品价格却一路飙升。版画给人以强烈的思想冲击,进而引发了1909年的千名美术家的游行示威活动。同年,“艺术家作者权利永久委员会(Permanente Committee of Author’s Rights for Artists)”,以及由Willette领导的以“反对欺诈,保障协会会员从其作品销售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为宗旨的“美术家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在这两个组织的努力下,由Andre Hesse起草了内容为授予美术家从其签名作品的拍卖售价中统一取得2%的提成费权利的法案,并于1914年提交了该法案。1920年5月20日,法国通过了该法案,追续权制度在法国才得以正式建立。

  继法国之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也开始逐步接受追续权。但因各国立法不一,影响了艺术品在国际间的流通,并不断引起国家间的经济摩擦。为了协调欧共体内部市场的统一性,欧共体于2001年颁布了《追续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对追续权的各项内容予以明确,进而统一追续权的保护标准。

  指令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追续权予以了明确:第一、主体方面。指令规定享有追续权的主体为平面和立体造型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第二、客体方面。指令规定追续权保护的客体是艺术品原件。艺术品原件指各类图形和立体艺术作品的原件,包括图画、拼贴画、绘画、素描、雕刻、版画、平板画、雕塑、挂毯、陶瓷制品、玻璃器皿和照片等。艺术品的原件应当是艺术家本人的创作,或者可以视为艺术家本人创作的复制品。此外,有艺术家本人或授权他人编写序号的,数量有限的复制品,也可以视为指令所说的艺术品原件。通常,这些艺术品应当具有艺术家本人的签名,或者艺术家授权的签名。第三、权利金的提取比例。艺术作品销售价格在3000到50000欧元时,权利金的收取比例为4%;50000.01到200000欧元时,收取比例为3%;200000.01到350000欧元时,收取比例为1%;350000.01到500000欧元时,收取比例为0.5%;超过500000欧元时,收取比例为0.25%。同时对于该条第一款,成员国可以规定5%的收取比例。另外,成员国也可以将该款的门槛降低到3000欧元以下,但这时权利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4%。第四、追续权适用的交易类型。追续权的权利金可以在任何形式的私人之间的销售和拍卖中提取,但无中间商参与交易的情形,以及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博物馆之间的交易除外。第五、追续权的期限。指令规定追续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一生及死后70年。该指令的出台规范了追续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减少了各国因立法不一而导致的贸易摩擦,也为即将确立追续权的国家树立了范本。

  随着文化艺术的发展,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较以往也变得异常繁荣。尤其最近几年,我国一些近现代艺术家作品的拍卖价格在国内外交易中屡创新高,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追续权,这也导致我国艺术家在艺术品国际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情形,2012年4月1日,在我国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意见征集稿中,部分专家建议将追续权制度写入我国著作权法。专家认为追续权的设立将会有利提升我国艺术家在交易中的竞争力,切实维护我国艺术家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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