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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邦联条例》的诞生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邦联条例》在美国从分散走向统一进程中所发挥的桥梁作用是其他历史文献所不能取代的。独立战争爆发后,美利坚13个殖民地在政治上先后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13个独立的州。此时面对英军的反扑镇压,迫切需要集中13个州的力量。因此,民族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提上议事日程。

  实际上,1775年独立战争爆发前后,美利坚民族新国家的政治框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大多数各级政府还不是法定的,其职权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作为最高机关的大陆会议,它虽肩负着一系列与进行战争相关的重大使命,但它却没有合法的地位。从1776年初开始,各州相继制定了州宪法,州政府成为法定的政府。在此基础上,为这个刚刚统一的新国家制定一部基本法,就成为大陆会议急待解决的问题。

  1776年6月,根据弗吉尼亚州代表的动议,大陆会议决定成立邦联条例起草委员会。在起草的邦联条例草案中,众多条文原本意在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对各州自治给予较大的限制。但这些条文,在1776年7月中旬到8月20日大陆会议对草案进行集中讨论时,因缺乏支持者而被删除。

  集中讨论时,与会者主要在三个重大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第一个是邦联国会的代表权问题。草案中规定每州一票,而不管各州人口多少。这引起人口众多的州的反对,但由于反对者占少数而未能改变这一规定。第二个是各州分摊经费的比例问题。草案规定大陆会议所需经费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摊。这一规定遭到南方奴隶州的反对,它们要求以白人居民为计算标准,黑人奴隶不计在内。但这一建议也被大陆会议否决。第三个是对西部土地的管理权问题,该问题是分歧意见最大的。一些州提出对西部土地拥有所有权,以便通过出售西部土地交纳所摊经费,因而反对邦联国会管理西部土地。但马里兰宾夕法尼亚等州都面临沉重的债务份额负担,因而希望可以由国会通过出售这些土地的所得来偿还债务,以减轻负担,所以主张邦联国会对西部土地拥有处置权。由于对该问题支持方与反对方互不相让,所以对邦联国会是否对西部土地拥有管理权的问题,未能形成最终决议。

  直到1777年11月15日,经过反复讨论后,草案才得以通过,定名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大陆会议将最后的文本交付各州议会批准实施。但对西部土地的管理权问题的分歧依旧没有解决。主张对西部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州很快进行了批准,而反对这些州对西部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一些州则迟迟不予批准。1779年1月,经过说服工作,原来持反对意见的特拉华和新泽西批准了条例,而马里兰仍坚持不予批准。根据大陆会议规定的程序,邦联条例须经13个州批准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此前站在支持者立场的纽约和弗吉尼亚作出让步,赞同大陆会议关于要求将西部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邦联国会的决议,这之后,马里兰才于1781年3月1日最后一个批准条例。从这一天开始,邦联条例正式生效,成为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之前的一部国家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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