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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地法的变革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美国土地法占统治地位的主题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此,律师、法官、立法机关,乃至拥有土地的公众为解决土地这一难题都煞费苦心。美国人民相信资源的富足,且拥有广袤无垠的未开垦土地,法律必须适应这一辽阔、开放的国度的需求。土地是财富之基,是资源及发展之母。当边疆区向着更西部移动时,土地法保持着相当的距离尾随其后。土地由荒原变农场或工业用地;由空闲的土地变为城镇、变为城市;同样,土地法经历了若干发展阶段。纽约州的需求与怀俄明大相径庭。然而,土地法和资源法方面的差异,尽管从来没有被根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逐步缩小。殖民地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进行着自我重复;这些新的拓居地,相对粗糙、相对简单的土地法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深,这主要是因为更加精深的法律越来越能够适应各种条件。

  例如,对于美国法律应该吸收“附属物”这一概念及其附随规则,从来不存在多少问题。“附属物”是附着于土地的物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该附属物随着土地的出售而自动出售。一座建筑是完好地附着于土地上的,然而在19世纪50年代的威斯康星,在判例中,法院判决在简斯维尔的一个谷仓,在另一个判例中“扇叶树头榈黄铜管乐队”的排练厅,都是动产,因为是可与土地分离的。因为这些都是做工粗劣的、临时性的建筑;这些判例仅仅依照当地的和临时的条件来确定。

  19世纪晚期,妨害原则作为对抗房屋私有者的手段,越来越多地保护承包人的土地用益权。关于特定的古老地役权原则的命运,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在英国“不间断的享有”能够赋予土地所有人对采光和通风的地役权,这是既定原则。换句话说,如果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一直拥有一个舒适、开阔的视野,他就有权对此保持原状;他可以禁止相邻土地所有人建造将会损害这一地役权的建筑。然而,尤其是城镇或城市,这一原则已不合时宜,或者法院如此认为,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国家应提高而不是抑制对土地的充分利用。首席法官肯特认为该规则不能“合理或公正地适应……本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在狭小土地上的建筑”。根据马萨诸塞法律(1852年),“仅是对……窗户的原状的维持”,并不赋予该房主一项“采光和通风”的地役权,以限制相邻土地所有人在其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到19世纪末期,除了三个州外,每个州都拒绝接受地役权原则。

  于此相比较,逆占有权原则在美国则得到欣然接纳。根据该原则,如果一个人公开地并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占有属于他人所有的土地,经过特定的数年后,土地所有权则转移给占有人,原所有人将失去该项权利。尤其是西部各州,纷纷通过法律,鼓励通过逆占有权取得所有权。他们缩短了由逆占有权转化为所有权的期限。传统的期限为20年,在1861年内华达的领地法律中,被缩短至5年。为证明其占有,占有人必须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围栏或放牧,或出示其他已开发利用这一土地的标志。只有极少数的几个法院判例提出了什么是充分占有这一问题。

  从表面上看,逆占有权原则似乎偏袒移民,而不利于失踪的所有人。西部土地法似乎也同意这一解释。然而,另一方面,亦有证据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在某些州,1872年从伊利诺伊开始,在占有持续期间逆占有权请求人只有为该土地交纳税款,方能得到有效的所有权。这一要求在西部各州亦非常普遍。逆占有权请求人不仅仅是擅自占地人。他必须是人民善意地认为他对该土地享有请求权(除非一个人会很自然地支付税款)。税务条款说明,这一原则的普及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混乱状况的另一个反应。一个人很容易认为,但是错误地,他对自己耕种的土地享有有效的所有权。如果他持续占有足够长的时间,那么这一原则就弥补了上述错误。1845年,宾夕法尼亚首席法官说,法律“保护占有人,并非因为他的功劳,也不是因为他一无所有,而是因其对抗人的缺点,即拖延竞争超过一定期限,其时契据也许已经被遗失,事实已被忘却,或证人已经去世。然而,在另一方面,该项原则也是悬于所有权上的一片阴云;你可以查找县记录,直至来世,你不会发现任何有关逆占有权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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