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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大气环境保护立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法来缓解严重的大气污染,其中以立法的形式来防治大气污染,是英国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其实英国政府早在13世纪就颁布过限制使用煤炭的命令,是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尤其是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的发生,英国政府更是加大了环保立法的力度。现行英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两部主要法律是《清洁空气法》和《制碱工厂法》。

  《清洁空气法》

  《清洁空气法》其不仅包括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还包括1968年修改后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是英国防治大气污染最重要的法律。1952年发生的伦敦烟雾事件是《清洁空气法》颁布最直接的诱因,是将伦敦烟雾事件的教训具体化了的法律,它不仅规定具体,而且执行方法也十分简便。它是第一部以立法的形式对家庭和工厂所产生的废气进行控制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禁止排放黑烟:该法的主要控制对象是从房屋、工厂等的烟囱排放的黑烟。其色度是以林格曼2级为标准,对于排放超过这一浓度标准的黑烟,要全面予以禁止。

  2、指定无烟区:无烟区这一理念,是英国国民除烟协会子二战前夕大力提倡的思想。所谓无烟区,是指全面禁止排放任何烟尘的地区,在指定的区域内,居民都要用无烟煤或者必须使用电气和煤气等。无烟区的指定。由地方公共团体根据主管大臣的命令负责组织实施。

  3、防止煤烟:该法规定,为防止煤烟,应当对一定规模以上的设备安装除尘装置。此外,还规定要测定排放烟量和规划烟尘污染控制区。该规定从技术上,以新科技手段来降低烟尘污染,从而鼓励工厂运用新设备、新能源以此来减少烟雾的排放量。

  4、规定烟囱的高度:有关研究表明,烟囱的高度每增加一倍,可使地面烟雾的浓度减少到原来的25%。当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与燃料用量成正比时,高烟囱可以使地面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减少30%。该法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制定建筑条例,并从防止烟害出发,实施对建筑物的控制。

  《制碱工厂法》

  《制碱工厂法》是在1863年《碱制造业控制法》和1906年《制碱等事业控制法》的基础上修改于1956年颁布的,其要点如下:

  1、规定有污染的生产工艺每年必须登记一次。

  2、登记的条件是必须采用可以连续有效使用的最佳可行设施,以防止排出有害气体。

  3、某些工艺须规定酸性上限浓度。

  4、登记后的工艺不得排放黑烟。

  除以上两部法律和以这两部法律为根据而发布的命令外,就大气污染的防治而言,英国政府在20世纪颁布的法律还包括1926年《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1930年《道路交通法》、1946年《曼彻斯特市法》、1952年伦敦市出台的《伦敦城法案(多项赋权)》、《工厂法》、《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1973年《机动车辆(制造和使用)规则》、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的《烟雾污染管制法》、《1989年烟雾污染管制(修正案)条例》、1990年的《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烟雾探测器法》、1995年《环境法》、《汽车使用条例》、《各种能源法》等,构成了完善的大气防治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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