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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治安法院的法庭书记官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英国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通常由两名或三名无薪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如果是领薪治安法官主持的审判,则可以独任进行。
  无薪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庭书记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无薪法官多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英国复杂的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刑法制度的了解有限,需要专业人士的法律指导,法庭书记官就充当了这种法律指导的角色。有两种人可以担任这样的法庭书记官,一种是经过正式任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另一种是这类书记官的助理。
  正式的书记官由相关的治安法院委员会从至少有5年执业经历或者至少担任5年治安法院书记官助理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中进行任命。
  在治安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法庭书记官的主要职责包括:为被告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证据问题制作记录,为没有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就案件中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向治安法官提供建议。最后一项职责被认为是法庭书记官的最重要职责。由于治安法官尽管从理论上讲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最终裁决者,但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必须接受法庭书记官的建议。鉴于这种建议对案件处理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法律要求这种建议必须由书记官在法庭上公开向治安法官提出,以使控辩双方都能了解建议的内容。如果控辩双方提出有关法律请求时书记官没有出席法庭审判,法官必须召唤书记官出庭。只有书记官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之后,法官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审判工作。同理,如果某一法律问题没有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而书记官认为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治安法官的重视,他必须在法庭上公开提出该问题,以便控辩双方有机会在法官面前就此作出评论。在治安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书记官可以参加评议,但仅限于向法官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一般来说,除非治安法官要求书记官参加评议,否则他不能自行要求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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