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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关于贿赂罪的立法改革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2010年反贿赂法》对英国法上的贿赂罪作了较大改革,彻底抛弃了旧的立法架构,规定了4项罪名,即行贿罪和受贿罪两项一般贿赂犯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以及商业机构未能防止贿赂罪,此外还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扩大了对贿赂犯罪的域外管辖权,并对贿赂罪的起诉和处刑作了改革。这一立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严厉的一部反贿赂法案。

  贿赂罪的本质:即贿赂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而成为一类犯罪的原因。对贿赂罪本质认识的不同,必然导致对哪些行为构成贿赂罪以及贿赂罪构成要件解释的不同。《反贿赂法》最终将正确履行职务解释为包括了社会一般人对以善意、公平或其他适当方式履行职务的合理期待,亦即违背职责性不仅指违背职责本身,而且包括违背对以善意、公平等方式履行职责的信赖。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无论形式上是否背离职务要求,收受财物本身就违背了正确履行该职务的内在要求,从而构成不当行为。行为“不当性”指违背合理期待履行职责或行为,以及未能履行职责或实施行为,且未能履行本身就违反合理期待。这一规定一方面将贿赂罪涉及的职责局限于传统的公职人员贿赂罪和商业贿赂领域内的特定义务,从而避免了“相关职责或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的法律不确定性。

  贿赂罪的认定:职务要素:从范围上来看,《反贿赂法》没有为“公职”或“公共机构”提供一个无所不包的定义,而是采取了“具有公共性质的职责”的开放性用语,由法庭依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判断特定职务是否与公共职能有关。从时间上看,“相关职责或行为”的规定不仅包括当前正履行该职务,而且包括曾经履行该职务。贿赂行为:行贿表现为向他人提供、承诺或给予经济或其他利益,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或给予利益以诱使其不当履行相关职责或不当行为;在他人不当履行相关职责或不当行为后向其提供或给予利益作为报酬;向他人承诺给予经济或其他利益。以上行为既可以明示做出,也可以默示做出。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行为人明知给予有关人员利益会导致其不当履行职务或构成对其不当履行职务的报酬,为谋取利益而故意行贿;以及明知有关人员收取利益本身就构成不当履行职务,仍故意行贿。 

  贿赂罪的起诉:英国法上,个人或警察一般可自行对犯罪提起起诉。例外的,对部分犯罪提起起诉需得到特定官员同意。对贿赂罪的起诉就是例外之一。《反贿赂法》规定有权批准对贿赂犯罪起诉的人包括:王室检察署检察长、反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税务和海关检察署检察长。由于税务和海关检察署在2010年1月并入王室检察署,成为其税务和海关检察部门,税务和海关检察署检察长亦由王室检察署检察长兼任,所以在《联合起诉指南》中规定的有权批准对贿赂犯罪起诉的人只包括王室检察署检察长和反严重欺诈办公室主任。另外,还有一重大变化是废除了腐败推定的规定。英国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提出废除腐败推定的建议,认为加大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最根本办法不是倒置举证责任,而应该在侦查方式、侦查手段等方面想办法,此外,也是为了使英国法律与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相适应。因此,《反贿赂法》没有保留腐败推定的规定,该法生效后,1916年法案中腐败推定的规定即被废除。这意味着今后控方对贿赂犯罪将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贿赂罪的制裁:《反贿赂法》规定,个人违反贿赂罪的,若为即席判决,则可单处或并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款;若为经公诉程序判决,则可单处或并处不超过10年监禁或无限额罚款。公司或合伙违反贿赂罪的,若为即席判决,则可判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款;若为经公诉程序判决,则可判处无限额罚款。被告人一旦被定罪,还将面临两项制裁:一是没收犯罪所得或民事追缴。二是被排除出相关商业领域。此外,依据《反贿赂法》规定,与相关商业机构有关的个人以为该商业机构获取或保持业务或开展业务中的利益为目的,贿赂他人的,相关商业机构构成犯罪。商业机构未能防止贿赂罪的归责基础是严格责任,因此不必证明该商业机构存在过失。只要与商业机构有关个人实施了贿赂行为,则该商业机构即构成犯罪,充分凸显对贿赂犯罪零容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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