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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开放性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唐朝是个开放的朝代,与外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广泛的交流。在唐朝开放的背景下,唐朝法律处在一种非封闭状态,也具有开放的属性。唐朝法律的开放性具有多种表现,其中包括:唐朝法律回应了唐朝因开放而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作了相应的规定、外国的法律被唐朝所移植、唐朝的法律也被外国移植等。
  唐律是唐朝的代表性法典,其内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唐律回应了在开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唐律中的原则、制度与具体内容诸方面,以致这些方面中都具备了开放性内容。
  1、唐律的原则中有开放性内容
  唐律回应了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并作出了相应规定。唐朝开放以后,出现的有些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需有法律原则来加以规范,化外人即外国人相犯原则就是如此。在唐朝的外国人会互相之间发生犯罪行为。其中,既有同一个国家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也有不同国家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这就需要用法律原则加以规定,统一解决外国人犯罪的问题。唐律的《名例》为此作了规定:“诸化外人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此条的规定运用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分别对同国的外国人之间与不同国外国人之间发生的犯罪作了不同的回应,即前者适用本国的法律,后者则适用唐朝的法律。此条“疏议”还对律条作了相关的说明。“‘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本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一解释对犯罪主体、法律适用等,都作了必要的说明。
  唐律做出这样原则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回应唐朝外国人之间的犯罪,维护唐朝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平安。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唐朝外国人间的犯罪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有一定数量,需由唐律在原则中加以规定,指导、统一处理这类案件,有效打击外国人之间的犯罪,唐律原则中因此而有了开放性内容。这一原则出现在开放的唐朝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唐朝开放以后,各国的外国人会怀有各种目的来到唐朝。其中,有人来唐朝学习先进的文明,有人来唐朝从事经贸活动,也有人来唐朝进行间谍等非法活动。他们来到唐朝以后,难免发生纠纷甚至犯罪,随着犯罪的增多,唐律不得不采取对策,作出这一原则规定。如果唐朝不开放,没有大量的外国人来唐朝并发生相互间犯罪,也就没有必要在唐律原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了。
  2、唐律的制度中有开放性规定
  唐朝的开放是一种多方位的开放,其中包括宗教。唐朝曾输入过外国宗教。这里以输入佛教为例。佛教产生于印度。对唐朝来说,这是一种外来宗教。东汉明帝时,佛教传人中国。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有了大发展,而且还与中国本土的儒、道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儒、道、释融合的新局面。唐朝的佛教广泛流传,而且在佛教理论方面有所突破。佛教在中国站住脚跟以后,便向各方面渗透,包括法律。唐律对此也作了回应,把一些外来宗教的规定吸收成为自己的制度。这里以唐律的“断屠月”规定为例。“断屠月”起源于佛教,是指在每年的正月、五月和九月的三个月内禁止杀生。“正月、五月、九月断屠,盖源于佛教。”佛教从众生平等、轮回报应的理念出发,把慈悲之心转化为不杀生行为。佛教要求:“离杀断杀,舍弃刀杖,有惭有愧,有慈悲心,饶益一切。”佛教的这一要求还演变为佛教的规定。在佛教的“五戒”与“十诫”中,都把不杀生列为第一戒。佛教的这一规定传人中国以后,就渗透到中国的法律之中,唐律取名为“断屠月”。
  唐律明文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岁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此律条的“疏议”还专门对“断屠月”作了这样的解释:“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从唐律的这一规定可以得知:第一,“断屠月”是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而且其渊源于外来的佛教规定,而不是唐朝的本土法律。第二,“断屠月”有明确的时间段,即每年的正月、五月和九月3个月,不是在其他月份。第三,“断屠月”被纳入了中国本土的“秋冬行刑”制度,使这一制度的内涵更为丰富了。可见,“断屠月”的规定成了唐律的“秋冬行刑”制度的一部分。唐律用制度回应了外来的佛教规定,也因此而具备了开放性内容。
  3、唐律的具体内容中有开放性规定
  唐律除了在原则、制度上,含有开放性规定外,还在一些具体内容方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这里以对佛教神职人员僧、尼的犯罪作出的规定为例。佛教自印度传入中国以后,僧、尼开始出现了。他们都是佛教的神职人员,但是他们当中也有人犯罪,成了犯罪主体。对此,唐律在具体内容中作出了回应,惩治这些犯罪的神职人员,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唐律内容也因而具备了开放性规定。
  唐律中的僧、尼犯罪行为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僧、尼犯奸,另一种是僧、尼盗毁佛像。与一般的犯罪主体相比较,对他们的用刑比较重。关于僧、尼的犯奸犯罪。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奸行为被称为“和奸”,要受到刑罚处罚。其中,一般犯罪主体犯奸后的用刑仅为“徒一年半”或“徒二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但是,僧、尼犯奸则要加重用刑。唐律规定:“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若道士、女官,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加凡奸罪二等”。根据这一规定,僧、尼犯奸就要被处以徒二年半或徒三年的刑罚。
  关于僧、尼盗毁佛像的犯罪。僧、尼盗毁佛像是一种犯罪行为,也在唐律的打击范围之内,而且用刑也比一般犯罪主体的用刑重。唐律规定一般犯罪主体盗毁佛像的,用刑是“徒三年”。"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但是,僧、尼盗毁了佛像用刑就很重,要被处以“加役流”。“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在唐朝,“加役流”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比一般流刑还要重。可见,对于僧、尼盗毁佛像的犯罪行为,用刑比较重。
  唐律对佛教神职人员僧、尼犯奸和盗毁佛像犯罪用刑重是因为他们都是特殊的犯罪主体,而且对社会的危害也比较大。僧、尼要遵守佛教中“八戒”的规定,其中就有“不邪淫”即“不淫欲乱伦”的内容。这是对他们特殊的职业要求,必须恪守。还有,佛像是佛教的象征,也是僧、尼顶礼膜拜的对象。他们盗毁佛像就是“盗毁所事先圣形象”,意味着从根本上危害了佛教。僧、尼作为佛教的神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犯罪主体,具有犯奸与盗毁佛像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从根本损害了整个佛教的形象,因此用刑不得不重,即“不同俗人之法”。
  唐律对僧、尼犯罪的规定,比以往朝代的相关规定都要全面与规范。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唐律在具体内容上对唐朝开放以后所需回应的外来问题,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唐律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外来佛教的神职人员的犯罪问题在唐朝已比较突出,有必要在唐律的具体内容中加以规定,有效打击此类人员的犯罪。
  唐律的原则、制度与具体内容都是唐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因回应了唐朝开放后出现的问题而含有了开放性内容,具有了开放的属性,所以说唐律是一部开放性的法典。唐律在唐朝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的开放性也就意味着唐朝法律不是一种封闭、自我运行而不受外来影响的法律,而是一种开放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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