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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庭审直播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美国的庭审直播开始于20世纪的前期,距今已经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
  庭审直播,用英文表示为“broadcasting of the courtroom”、“broadcast during courtroom”等,其中的关键词是表示“直播”的词“broadcast”。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庭审直播技术的进步,美国“庭审直播”的定义也在不断受到挑战,尤其是网络新技术下出现的直播方式,如博客直播(Blog)、推特直播(Twitter)等是否属于“broadcasting”(直播) 的范围引起了较大争议。不过,美国对于庭审直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实践中法官对此理解也是见仁见智。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实行不同法律体系,联邦的立法对各州适用,而各州也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
  关于庭审直播的联邦相关立法,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有相应规定。在美国,谈到庭审直播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宪法上不同权利之间的博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这两条修正案的规定,保障了新闻、言论自由,以及公开审判的权利,从宪法层面赋予了庭审直播的正当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基于宪法十四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享有获得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很多被告人据此主张庭审直播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利。在庭审直播的发展中,很多争议都源于上述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博弈。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3 条“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是美国关于庭审直播的主要法律规定,其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拍照或直播”,很多法官以此作为禁止庭审直播的依据。在2002年,为了适应直播技术的发展,此规则中原本的广播直播“radio broadcasting”改为直播“broadcasting”,以扩大其所规制的庭审直播方式的范围。
  《法庭阳光法案》的相关规定。联邦《法庭阳光法案》也有关于庭审直播的规定。早在2007年,参议院就提出要建立《法庭阳光法案》,2008 年、2009 年都对此予以重申。在《法庭阳光法案》的2012年版本中,法案第二部分(b)(1)(A) 条款提议,将庭审录像、直播的自由裁量权授予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第二部分(b)(2)(A)条款将类似的自由裁量权交给地区法院法官。《法庭阳光法案》规定法官要告知证人,他们有权利改变妆容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实行不同法律体系,联邦的立法对各州适用,而各州也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
  美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最早在1924 年,美国律师协会对庭审持否定的态度,但在“美利坚合众国诉霍夫曼案”(State v.Hauptmann) 之后,1937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第一条与此有关的规定。美国律师协会《职业司法道德准则》第35 条禁止在庭审直播中拍照或直播,认为这有可能会误导公众、干扰程序公正。1935 年,第35 条规则修订增加了禁止电视直播庭审过程(television cameras)条款。
  自1972 年开始,美国律师协会《职业司法道德准则》第35条开始经历缓和的变化,第35条改为了3A(7)条,并增加了允许庭审直播的例外情形——基于教育的目的,可以进行静止的拍照或录像。到1982 年,该法的态度更为宽松,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州上诉法院的监督下,可以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在庭审中使用摄像机。但在1989 年时,美国律师协会删掉了《职业司法道德准则》第3A(7)条,他们认为庭审直播不属于美国律师协会管辖范围内,应当留待各州自行规定。
  关于庭审直播在各州的相关立法。在经历了约百年的历史之后,庭审直播在美国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美国的50个州整体上允许进行庭审直播,各州都以法规或司法规则的形式对庭审直播进行了规定,但各州的规定有所差异。例如,在佛罗里达州,其司法管理规则允许在一审及上诉审中进行法庭录像或拍照,主审法官有权决定进行庭审直播。当然,在为了保证法庭秩序以及程序公正时,其也可以禁止庭审直播;在直播过程中,直播设备和直播人员都要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官安排,不得随意走动以及使用闪光灯,以达到对庭审秩序的最小干扰。再如,阿拉巴马州规定,如果州最高法院批准了庭审直播计划,则在一审及上诉审法院中都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当然直播计划同样不能影响法庭秩序以及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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