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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青年就业促进法律状况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青年就业问题历来是欧洲最为重视解决的问题之一。欧洲国家将青年视为弱势劳动者群体,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促进青年就业,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青年的教育和培训、平等就业、激励创业以及加强青年的社会保障等方面。欧洲在促进青年就业方面采取的方式是以法律保障为主,同时辅以大量的社会政策支持。

  关于劳动条件或劳动标准的立法。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7条、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了关于成员国促进工人工作条件和改善工人生活标准的要求以及男女同工同酬与确保假期工作报酬的内容;1996年的《工人工作指令》则规定了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最少休息时间、最少的带薪休假时间以及有关的健康、安全标准。2009年的里斯本条约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一系列社会权利,包括获得公平解雇权、获得公平的劳动条件的权利以及进行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等。这些关于工作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对于青年就业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确保青年劳动者在就业,尤其是初次就业时获得必要的劳动条件。此外,1994年,欧盟还颁布了一项旨在专门保护青年工作的《青年工人指令》。

  关于成员国之间建立就业政策磋商机制的立法。

  欧共体条约第125条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在就业政策方面建立合适的磋商机制,其目的在于在欧洲共同体内建立完全的和更好的整体就业政策,它是建立欧盟统一青年就业政策的法律依据。

  关于职业培训的立法。

  欧共体条约第150条规定,为了执行共同的职业培训政策,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职业培训标准,建立欧洲培训中心。在欧洲就业实践当中,职业培训政策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青年劳动者,对于促进青年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些国家甚至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关于禁止歧视的立法。

  这方面的立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0年以前的立法,主要是1975年的《男女平等报酬指令》和1976年的《进一步的男女就业平等待遇指令》;二是2000年通过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之后的立法,包括2000年的两个反歧视指令和2006年的平等待遇指令,它们规定任何劳动者不得因性别、种族、民族、年龄等原因而在获得就业或自我就业,获得职业培训机会、就业或工作条件(包括解雇和报酬)以及加入工会等方面受到歧视。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在禁止年龄歧视的有关规定中,第一次专门规定了禁止对青年的歧视,从而使得实践当中针对青年劳动者的歧视行为有了直接的规制依据,而以往的立法往往只保护高龄劳动者。

  关于工人自由流动制度。

  因为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不均衡,允许工人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协调各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也有利于改善共同体的整体就业水平。因此自1958年起欧共体就通过了一些规则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工人自由流动,其中包括允许工人自由迁徙,允许某一成员国工人迁移到其他成员国工作时,同样有权为自己或家人申请社会保险。工人自由流动制度的核心是无歧视原则,这一制度对于促进青年就业也具有明显作用,因为在欧盟范围内主要的跨国流动劳动者就是青年。

  欧盟法院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审理当中所形成的判例对于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事实上形成了欧盟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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