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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都存在国际条约或协定。所得税领域的国际条约,以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为目的,通常称作“国际税收协定”。所得税领域中的国际税收协定大多是双边的,即双边税收协定。所得税的第一个综合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是奥地利和普鲁士在1899年6月21日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中一个重要事情就是税收协定范本的出现。国际联盟、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共体和联合国、国际商会都曾为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发展作出了努力。

  国联财政委员会组织了一些专家负责研究双重征税问题,于1926年和1927年起草了四个范本,经修改后在1928年的国联大会通过,国联理事会在1928年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在1929年起草了两个范本,取代了1928年范本。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了财政委员会,负责起草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68年,在联合国秘书长的组织下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起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范本。1979年公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1999年5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了联合国范本的修改草案。除了上述两个范本外,有的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税收协定范本。例如,美国财政部在1976年公布了其税收协定范本,作为美国对外谈判的基础。1977年和1980年,该范本作了了修改。1986年,为适应美国税制改革的需要,美国公布了其新的范本。

  发展至今,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统一,各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国际税收协定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因此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的标题为“某国与某国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条约”。

  (二)序言。国际税收协定的序言一般要说明该协定根据相关缔约国的宪法程序制定,以及声明协定的主要目的。

  (三)适用范围。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适用的人,适用的税种以及适用地域。

  1、人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采用居民的概念,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者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人”的范围,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为了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给予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优惠,一些国际税收协定在适用的“人”方面作了必要的限制。

  2、适用的税种。国际税收协定中适用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直接税的税种,而不包括间接税。对于适用于税种的范围,有的国际税收协定直接列出缔约国双方适用于协定的现行税种,有的则是先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再列出具体适用的税种。

  3、适用的地域。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并不一定与某国的领土完全一致。

  (四)相关用语的定义。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语言上的差异,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难免会对某些用语的理解产生上歧义。为了税收条约的正确理解和顺利执行,一般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还就某些用语予以定义和解释,这些用语一般包括:“人”、“缔约国一方”、“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缔约国一方居民”、“常设机构”、“联属企业”、“国际运输”、“税收”“缔约国国名简称和用于地理概念的含义”等。

  (五)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在相关国家之间划分税收管辖权,从而达到避免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中涉及的需要划分征税权的所得一般有: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退休金等。

  (六)避免双重的方法。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采用免税或抵税的方法。但具体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规定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有的规定缔约国一方采用抵免税法。

  (七)税收无差别待遇规定。为保证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税收负担更重。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

  (八)交换情报。1、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2、税收协定所涉及税种的相关缔约国的国内法律。3、防止偷漏税和避税的情报。缔约国主管当局交换情报不能采取与该国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也不能泄露商业秘密等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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