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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之比较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牟治伟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对被追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或者作出没收的决定时,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程序中,还可能涉及与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刑事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其财产利益应当给予何种程序的保护,德国和日本对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财产利益的程序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国对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模式

  德国对与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以下简称“案外人”)财产权的保护,见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狭义没收及财产扣押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从侦查、审判到裁判生效后的救济程序,均赋予了案外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诉讼地位。案外人属于被追诉人之外的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权利。

  1.在侦查阶段,案外人对扣押的物品有权声请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在对涉案的物品进行扣押时,必须经过法院的事先同意;只有在迟延扣押有危险时,检察官才有权作出扣押命令,但必须于扣押命令作出后1周内声请法院确认该命令。因物品被扣押而遭受干预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声请裁判。由于在侦查阶段的扣押程序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这就大大减少了侦查机关随意扣押、扩大扣押涉案物品的范围。对于侦查阶段受扣押干预的人,法律规定其享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其有权随时向法院声请裁判。

  另外,在侦查程序中,当有证据显示案外人系涉案物品的所有人或对涉案物品享有权利时,侦查机关在可能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听取其意见。

  2.案外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案外人在刑事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委托律师或有资格担任辩护人的人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如果因为事实或法律状态复杂,或者案外人无法自己维护其权利时,法院得为案外人指派律师或其他可以指定为辩护人的人作为其代理人。

  3.案外人享有受通知参与庭审及获知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就案外人参与审判程序的方式而言,当法院在刑事程序中应就物品作出狭义没收之裁判时,如果有理由相信物品属于被追诉人以外的其他人所有,或者其他人对物品享有权利,或者其他人在物品上享有其他权利,而在狭义没收时,该权利被命令消解时,法院应当命令案外人参与狭义没收之诉讼。对于法院作出的参与程序的命令,案外人不得声明不服。

  开庭前,法院应通知狭义没收参与人开庭日期。如果通知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示送达。公示通知张贴两周后,视为已经送达。通知开庭时,应当在狭义没收参与程序之范围内,通知案外人起诉书中记载的有关涉案物品的相关内容。对于起诉书中与狭义没收参与程序无关的内容,则不需要通知。法院在通知案外人参与狭义没收程序时,还应当向其晓示,即使其不到场,亦不影响审判的进行。若法院命令案外人亲自到场参与诉讼,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而送达传唤时已指明拘提的可能性,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可以将案外人拘提到庭。但是,如果案外人向法院或者检察官以书面或做成笔录的方式,或向其他公务机关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明其不欲对物品之狭义没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不命令其参与程序或者撤销之前已作出的参与命令。

  4.案外人享有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审判程序开启时起,案外人享有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案外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在法庭审理中,案外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其系涉案物品所有人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可以对与涉案物品权属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提问,并拥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5.案外人享有获悉裁判结果,并对裁判结果不服提请上诉的权利。在判决宣示时,如果案外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在场,法院应向其送达判决书。送达的判决书应当剔除与狭义没收无关的判决内容。案外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裁判告知时起1周内提起上诉。

  6.在狭义没收物品的裁判已生效后,案外人有声请事后程序救济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因不可归责的原因未能参与到之前的狭义没收程序中,狭义没收对其不具有正当性。案外人可以在得知确定裁判之日起1个月内声请再审。案外人声请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法院可以命令暂缓或停止执行。裁判确定后已逾两年且执行已终结时,案外人不得声请再审。对于已生效裁判提出声请的事后程序,由第一审法院负责审理,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判。不服该裁定的,案外人可以在裁定告知时起1周内提起立即抗告。

  对于狭义没收程序,如果所预期之刑罚或保安处分以外变得无足轻重,或者耗费太多或对就犯罪作出其他法律效果之裁判将造成不相称之困难时,法院经检察官同意后,在刑事程序任何阶段,将犯罪之追诉限制在其他的法律处分上。法院可于刑事程序的任何阶段撤销该限制。如果检察官声请撤销该限制,法院亦应当予以准许。

  狭义没收程序并非只有在审判被告人时才可以开启,如果狭义没收程序耗时费日,对被告人之审判无足轻重,或会严重阻碍被告人审判程序之进行,可以不进行狭义没收程序。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如欲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需单独另行提起狭义没收程序。案外人亦可以在检察官单独提起的狭义没收程序中参与诉讼。检察官在提起狭义没收程序时,除应当在起诉书中载明狭义没收之物品外,还需说明:何事实构成合法单独狭义没收之理由。对于其他涉案物品,例如被告人所得利益的没收、销毁、禁用设备及消除违法状态,具有与狭义没收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准用狭义没收程序中的法律规定。

  日本对涉案财物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模式

  为充分保护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日本专门制定了《没收第三人所有物程序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以后,如果涉案物品属于案外人所有或者案外人对涉案物品主张权利,检察官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案外人下列事项:1.处理案件的法院;2.被告人案件的名称和被告人的姓名;3.应没收之物的品名、数量以及表示该物特征的事项;4.有理由没收的主要事实;5.可以向处理被告人案件的法院申请参加被告人案件;6.可以申请参加的期间;7.被告人案件确定了裁判日期时,告知该裁判日期。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时,检察官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上述事项。对于所告知或者公告的情况,检察官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已告知或者公告的相关文书。

  案外人认为其系涉案财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在第一审裁判作出以前,向处理被告人案件的法院书面申请参加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如果检察官已经向案外人发出了告知或者公告,案外人只有在发出告知或者公告之日起14日以内,才能申请参加被告人案件的审理程序。

  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参加被告人案件审理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申请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以及应被没收之物不属于申请人所有,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参加申请。但是,如果案外人因不可归责的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参加申请,则应当允许其在作出第一审裁判以前参加审理程序。当检察官提出涉案物品无法没收或者不必没收的意见,法院经审查后同意检察官的意见时,可以直接驳回案外人的参加申请。

  案外人获得法院的允许,参加审理程序后,如果法院认为案外人对应被没收之物显然不属于其所有的,法院应当撤销允许案外人参加的裁判。法院认为检察官提出的无法没收或不必没收的意见有理由的,也可以撤销允许参加的裁判。在法院决定案外人是否能够参加被告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先听取申请人、参加人、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对于驳回参加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允许参加审理的决定,案外人可以提起即时抗告。案外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撤回参加审理;在庭审期间,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撤回参加审理。

  在对涉案物品进行没收时,案外人享有与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案外人不到庭时,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对于到庭的案外人,法庭应当告知案外人作为没收原因的事实要点、在参加以前庭审中有关审理的重要事项、保护其权利的必要事项,并对没收给予陈述的机会。案外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参与法庭调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涉案物品属于案外人所有,而案外人又因非法定原因没有被允许参加诉讼的,法院不得作出没收的裁判。

  案外人对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和检察官均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不需要在上诉审以及此后的审级中出庭。对于法律上不能没收之物,没收的裁判已经确定时,该物的所有者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由在被告人案件程序中未能主张权利的,只有在知道没收的确定判决之日14日以内,可以向作出没收裁判的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判。但是,从没收的裁判确定之日起经过5年的,不得提出该请求。案外人请求撤销没收裁判的,应当提交写明该理由的陈述书。

  德日两国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模式

  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日本没收第三人所有物程序法,均赋予了案外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即案外人享有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其有权参与法庭的审理,在庭审中有出示证据、发表意见、申请证人出庭、发问、进行最后陈述等权利。为保障案外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德日两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案外人有权获得与涉案财物相关的案件信息,有权提前获得开庭的日期。案外人如果对法院的涉财产部分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就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单独提起上诉。对于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未能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即使裁判结果已经生效,案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撤销涉财产部分的裁判。

  同时,案外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与涉案财物的处理没有关系,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并不享有权利的,法院可以拒绝案外人参与诉讼。即案外人并不享有当然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而是必须经过法院的事前审查和同意。

  日本法规定所有可能被没收之物的第三人,在一审裁判前均可以向审理被告人案件的法院申请参加程序,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听取申请人、参加人、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

  德国法并没有赋予案外人参加法庭审理程序的申请权,而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只要法院有理由相信案外人系涉案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对涉案财物享有权利,就依职权命令其参与没收程序。对于该参与命令,案外人不能提出异议。为查清案件事实,在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拘提案外人到庭参与诉讼。如果法官认为案外人参与庭审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或者会导致刑事诉讼的冗长、有碍对被告人的审判,在征求检察官同意后,可以不进行狭义没收程序,从而阻断案外人参与诉讼。但是,如果要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检察官可以在被告人审判程序之外,单独提起狭义没收程序,此时,案外人仍然具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从两国对案外人参与诉讼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日本的案外人参与模式具有明显的当事人主义色彩,而德国则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尽管日本法规定案外人参与诉讼,最终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但是案外人被赋予了主动参与诉讼的申请权,且法院在作出决定是否同意案外人参与诉讼时,需要听取申请人、参加人、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德国法则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需要通知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由法院向案外人发出参与没收程序的命令,且案外人对此参与命令不得声明不服。为查清案件事实,德国法还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拘提案外人到庭。

  在通知案外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上,日本法规定由检察官负责通知并告知案外人相关诉讼权利,德国法则规定由法院负责通知并告知权利。这表明,在案外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上,日本的法庭在形式上显得更加中立,德国的法庭则表现得更加积极主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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