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工会运动历史悠久,1884年法律允许成立工会,到1895年即出现了法国第一个规模较大的全国性工会——法国总工会。但此后法国的工会组织时分时合,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目前在法国,写入《劳动法典》的工会有5个,即法国总工会、法国工人力量总会、法国工人民主联合会、基督教工会联盟、法国干部总会。这5大工会实力比较强大,而且法律赋予它们与政府进行对话和谈判的权利,其他工会则不具有这项权利。
除上述5大工会以外,法国还有许多各具特色的工会组织,比如在法国税收部门有7个工会,比如,全国税收统一工会,它是税收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会组织,主要维护这部分人员的利益。1992年成立的统一工会联盟是从法国教师联合会中分离出来的,是同属公务员的法国教师的工会组织。法国干部总会则代表企业除一般职工和老板以外的、以工薪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中层干部的利益。法国的银行系统有7个工会。
法国工会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工会多元化的特点十分明显。多元化的工会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工会运动的力量,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其他因素,这种状况目前还很难改变。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职工利益需求的多样性越来越突出,法国各类工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群体职工的特点和需求而设工会干部,如主席或总书记大都是从普通会员、基层工会干部一步步成长起来的,他们现在所任的职务是经过会员的层层选举产生的,其任期的长短取决于本人的工作实绩和会员群众的认可。法国工会规定,凡经选举到全国性工会组织任职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其工资由原部门行政支付。如税收统一工会的总书记的工资就由税收部门行政支付。而该工会再雇用一些秘书人员,则由会费支出。
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化,要求工会干部面向会员,为会员办事,向会员负责;多工会的存在,客观上使得工会之间存在竞争。每个工会必须通过维护会员利益的实效来吸引和争取会员,扩大工会的实力。
在法国,劳动法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境内的一切行业和企业,它提供了最基本、最普遍的劳动标准;在此之上,法国的700多个行业,均有工会与雇主协会经过谈判签定的行业协议(即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议根据行业特点具体确定本行业的劳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在内的全体职工。协议一旦签定,必须执行。
依据行业协议,各企业还可以签定企业协议(即企业集体合同),但企业协议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能否签定企业协议,要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存在有实力与雇主谈判的工会。工会力量大的企业就可以再根据本企业的特点签定企业协议,而如果工会力量不够就不能签定企业协议。
目前法国的工会运动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60、70年代,法国工会的组织率曾达到22%,而现在工会的组织率已降低到7%左右。工会实力和影响力下降的趋势至今仍无改观。法国工会组织的多元化、分散化,影响了工人力量的团结和与资方较量的实力,加之社会经济形势的不利,工会的斗争成果甚微,从而降低了工会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