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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0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日本以《少年法》为中心,以促进少年的健全发展为目的,以保护主义为基本理念形成了独特的少年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在搜查、移送,受理与调查,审判,终局决定,上诉等程序上均贯彻了保护少年发展的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刑事政策效果。

  搜查与移送

  犯罪少年事件一般通常都是首先由司法警察发现,经过搜查和调查,能够被处以罚金刑以下的事件都会被直接移送到家庭裁判所(《少年法》第41条)。能够被处以自由刑以上刑罚的事件会被移送至检察院。检察官在结束搜查和调查之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与成人事件不同,不允许其行使裁量权,全部都要移送至家庭裁判所。这一制度被称为“全案移送主义”。

  受理与调查

  经过上述程序,如果该少年事件符合审判要件,家庭裁判所就会受理。与成年人案件不同,少年事件即使被家庭裁判所受理,也不会立即开庭审理。家庭裁判所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这被称为“调查前置主义”。调查分为法律调查和社会调查两种。前者先于后者,前者由裁判官自己来实施,主要是根据搜查机关送来的证据资料来判断审判条件和非行事实存在的盖然性。而后者则是由少年鉴别所和调查官来实行。

  裁判官参照调查官的报告和少年鉴别所的鉴别结果,综合考虑决定审判是否需要开始。少年审判的内容不仅包括该少年是否实行了非行事实(相当于刑事事件中的犯罪事实),还包括该少年是否具有在将来再次实施非行的危险性,为了预防再犯是否有必要对其处以保护处分。这一因素被称为“要保护性”。

  审判

  家庭裁判所的少年审判由裁判官主持,出席的人员有少年、少年的监护人、付添人(相当于刑事事件中的被告方律师),以及裁判所的书记官。裁判官一般是一个人,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就会由三名裁判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少年审判与成年人审判不同一般不公开(《少年法》第22条第2款),这是为了保护少年及其家属的名誉,以利于其日后回归社会。

  审判的内容以非行事实的存否和要保护性的有无为主。少年审判应该是在亲切、温和的气氛中进行(《少年法》第22条第1款)。与日本的成年刑事审判所采用的当事者主义构造不同,少年法采用的是职权主义构造。这是因为少年审判的目的并不在于追究少年的责任,而是为了查明少年所存在的性格和环境上的问题,以决定能够改善和更生少年的最为合适的处分。因此,与采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程序相比,采用能够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合作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稳妥。

  终局决定

  经过审判,家庭裁判所对少年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分为三类:不处分决定、保护处分决定、移送决定。

  (1)不处分决定。当少年审判的结果显示,不能处以保护处分或没有必要处以保护处分时,家庭裁判所必须要对少年作出不处分的决定(《少年法》第23条第2款)。

  (2)保护处分决定。经过上述的调查和审判,结果显示适合判处保护处分时,家庭裁判则必须作出保护处分决定。

  (3)移送检察院。经过审判,当家庭裁判所认为该少年事件适合处以刑事处分时,则要将案件返送给检察院(《少年法》第19条第2款、第20条)。

  上诉

  针对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决定,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付添人以存在违反法令、重大事实误认或处分显著不当为由,在2周之内,可以向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诉(《少年法》第32条)。在2000年《少年法》修正之后,检察官针对自己出席审判的事件,以在非行事实认定中,存在违反法令或重大失误为由也可以向高等裁判所提出将该事件作为上诉事件来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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