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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王朝的反腐策略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3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与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一个王朝的政治、社会生活。“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古代封建王朝大都有一个较长的盛衰期,有的还创造了“廉洁兴盛”的辉煌后才灭亡,其成功的要诀,就在于反腐倡廉的方法有力得当,有一套切合时宜的监督机制。中国历代王朝的反腐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重刑治腐

  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比盗窃重。

  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剌字并服苦刑的刑罚。

  北魏时,监临官(主掌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洒一斟者,罪到大辟(杀头)”,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役流而已。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员若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亲贪赃,子孙连坐。

  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资格刑——禁锢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他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

  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到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察举”是汉代的选官制度,是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

  《晋律》中,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禁锢20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如不能住在京城。

  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辽制中规定贪官立置终身不用。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贪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此律令剥夺了贪官污吏继续当官的资格,使其丧失再犯的机会。类似于刑法中的特殊预防,而且禁锢多秧及子孙,有时株连整个家庭。中国古代讲究家族观念,如果因为一个人犯罪殃及整个家族,对其不啻是最重的惩罚。因此禁锢对于遏制官吏职务犯罪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不赦贪官

  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

  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贿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赃不予赦免。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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