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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0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律师是一个“舶来词”,在中国古代并没有这一称谓,古人将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称为讼师。

  在中国数千年的司法史中,讼师始于何时?据史料记载,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郑国有个叫邓析的政治家,他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人打官司,因而邓析被后人视为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

  邓析是春秋晚期郑国人,与孔子大体上处于同一时期。作为圣人,孔子以其学说影响和刻画了中华文明,至今仍是街巷皆知。相比而言,人们一般只把邓析定位于讼师而忽略了其他。实际上,在当时,邓析却是引起政坛乃至社会轰动的、颇有反叛色彩的重要人物。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首先要向官府递交诉状,老百姓能识文断字者并不多,于是,专门替别人写讼状,为当事人打官司出谋划策的讼师就应运而生。中国古代的讼师,是现代律师的萌芽。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精通诉讼之法,并且能言善辩,是一个在法律和辩论方面二者兼备的专家。而春秋时期出现了诉讼代理制度,诉讼当事人不必亲自到官府打官司,其下属或子弟等可代理进行诉讼,这种社会环境为邓析提供了用武之地。

  郑国“刑书”颁布后,邓析开始研究“刑书”,并以自己的博学和雄辩,钻郑国法律的空子,帮郑国的百姓打官司, 时间长了,老百姓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都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当然少不了要送给他一些礼物作为酬金。帮人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件的大小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当时,拿着外衣、短裤前来找邓析咨询诉讼者络绎不绝。估计他可能总是游走于郑国刑法的边缘,所以总能从利益对峙中倾向于平民一边。按照《吕氏春秋•离谓》的说法,邓析总是代表民间成为官司的获胜者,每场官司下来,“郑国大乱,民口欢?”。邓析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教别人学习诉讼。赵宪立先生说,春秋末期已出现私人创办的学校———私学,邓析也创办了一所私学,他聚众讲学,除了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其私学之兴盛。

  邓析还鼓励平民百姓告状揭发贵族和大夫们的罪行,这样一来,打官司的人一天比一天多,使得一些大夫和贵族不敢再胡作非为。邓析这种知识型人亲自作讼师投身于诉讼者,在古代是绝无仅有的一位。

  一个成功律师,论辨之术是是非常重要的。 据《吕氏春秋•离谓》篇记载,在我国先秦时代曾流传着一个“两可”的故事: 郑国夏季炎热多雨,境内常常洪水泛滥。在一次洪水中,有一位郑国的富人淹死了。有人捞得死者的尸体。死者家属得知后,想赎回这具尸体。但得尸者却漫天索价。死者家属无奈,就请邓析出个主意。邓析对死者家属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若是你不去买,就没有别人去买。”于是,死者家属就耐着性子不再张罗着赎买这具尸体。此地夏季气温很高,尸体不易保存。这时,得尸者知道死者家属的态度后慌了,他们也请邓析给出个主意。邓析又回答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死者家属不到你这里来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显然,死者家属和得尸者在利益上存在着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邓析运用了“两可”的分析方法,先后站在死者家属和得尸者不同的立场上,对买卖双方分别提出了一个互相矛盾的处理方案。在这个故事中,邓析对矛盾问题采取了分析的态度,并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邓析对死者家属和得尸者的劝说似乎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这个“两可”的故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问题最终得到解决的结果。

  从整个论证过程来说,邓析一会儿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上,一会儿站在得尸者的立场上,歪曲地运用逻辑,利用逻辑悖论进行论辩,因而,他的整个论证或答辩就构成了一个悖论式论证。从邓析作为一位讼师来说,他也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一方面,邓析想通过“两可之说”的运用来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机智,另一方面他也想在辩讼过程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毫无疑问,邓析从相反的角度已经认识到了得尸者和死者家属都有其优势的一面,于是,他就抓住对立双方的优势方面加以推论,对双方的回答都说,“不用着急,安心等待”。这样答辩的技巧,既可以使邓析施展自己的辩才、左右逢源,也可以使利益双方各得其所,使得他们愿意拿出钱物来酬劳自己。 今天看来,邓析“两可”悖论仍给我们一些有益启示。

  邓析之后的各朝统治者大都禁止讼师劝人兴讼、教人为讼,视讼师代理诉讼为非法并对此严厉查处,以保证皇权的统治和老百姓的顺从。但邓析的身后却跟上来一批又一批追随者,讼师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和政治制度边缘上矛盾地存在了数千年。

  邓析主要活动之一,是以私造的竹刑取代官铸的刑鼎。在那个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认为“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的时代,邓析能够“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不但需要长期的思考和杰出的智慧,更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量。客观地说,以“竹刑”取代“刑鼎”,也有利于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促进法律的传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并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说邓析“私造刑书”,杀了;又用人家邓析的“刑书”,这事儿构成了中国历史独特的政治风景。与后来的“商鞅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脉相承的丑陋事件。

  除了私造竹刑以外,邓析还办教育以使人学讼。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之,邓析倚之。令无穷,邓析应之亦无穷。”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子产下令取缔自由书市,而邓析却要进行传阅;子产禁止传阅书籍,邓析却要把它放在其他物品当中传阅。子产有多少命令,邓析就会想出多少办法应付,以其非凡的智慧和胆识在民间传播着法律知识。(编辑:吕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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