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盗”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我国自古就对亲属间的盗窃行为与其他盗窃行为区别对,本着“同居共财”、“亲属不分财”的封建理论,自唐而至明清历代刑法都对“亲属相盗”作了亲属间财产侵害之罪责轻于常人间的财产犯罪应当减免刑事责任的专条规定。而世界各国各国刑法也都对“亲属相盗”做出了特殊规定。
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对“亲属相盗”持宽容态度,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所具有的相对密闭性、隐私性的尊重,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人权保障机能。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上规定了对此种情况从宽处罚的立法对策,对亲属相盗均作出特别规定,进行特别处理:一是采自诉原则,二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同时采取自诉与免除处罚原则。
德国刑法典对“亲属相盗”采取了自诉原则。所谓自诉原则,是指……德国刑法247条“家庭成员间的盗窃”规定:“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照料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此外,与我国司法解释“亲属相盗”的人员范围限定为“自家”或者“近亲属”不同,德国刑法典对实际存在着财物相济关系和共有财产关系的人员作了较为充分的立法考虑,扩大了“亲属相盗”的范围,将可能并不属于亲属或者配偶的“监护人”也划入亲属范围中。
大陆法系的另一代表国家法国对“亲属相盗”采取了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法国刑法典第311-312条规定:“进行盗窃属下列情的,不得引起刑事追究:1.盗窃尊、卑直系亲属之财物。2.盗窃配偶之财物,但夫妻已分居或者允许分别居住之情形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国刑法典区分亲属和配偶相盗窃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不得引起刑事追究,但是对于配偶则附加了条件,即如果夫妻已经分居或者允许分别居住的,则不属于此类情况。
日本刑法典则是同时采取自诉与免除处罚原则。日本刑法典244条“关于亲属间犯罪的特例”规定: “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第二百三十五条之罪(盗窃罪)、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二之罪(侵夺不动产罪)或这些罪的未遂的,免除处罚。前项规定的亲属以外的亲属之间,犯前项规定之罪的,告诉的才提起公诉。对于非亲属的共犯,不适用前两项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日本刑法依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亲属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犯盗窃罪的,不管是未遂还是即遂,均免除处罚;上述三类亲属之外的亲属犯盗窃罪的,属于亲告罪,非经被害人告诉不得进入刑事程序。
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亲属相盗”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亲属相盗”在我国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必要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与社会上的盗窃有所区别。此外,我国还将 “自己家”和“近亲属”的含义予以明确。“自己家”实际上是指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一起生活的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社会最基本单位。“近亲属”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