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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唐丽珺

  清代继承制度传承了唐宋以来继承法的传统:“立嫡以长不以贤”,重身份轻财货。无论是继承律例还是民间流行的继承习惯,都进一步完备,尤其独子兼祧继承,更是反映了清代对传统继承法的发展。 

  宗祧继承

  (1)承继。“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按照宗法制度,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嫡孙享有宗祧继承权,因此,宗祧承继占有重要地位,它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依次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  

  (2)立继。立继,是指嫡庶子孙全无,即所谓“绝户”之人。根据清律,嫡妻年五十以上仍无子,可以立继庶长子。立继应遵循血缘亲疏的法定顺序,除同宗之外,必须是昭穆相当之人,大清律例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所谓昭穆相当之人即是指辈分合适的本家侄儿言。如立继违反法定顺序,虽系同宗,但尊卑失序,比照“立嫡子违法”条,处杖八十刑罚,责令其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按照民间习惯,以族人为嗣应以支派亲疏为序,若舍近亲而立疏族之子,须分给近亲昭穆相当之人若干财产,以免发生争继。若近亲昭穆相当者有数人,在立其一之后,对未立之人也分给若干财产,谓之“遗爱”。为了保持满洲族血统的纯净,清律对旗人的立继做了特别规定。原则上,旗人无子立继也仿民例,“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实无昭穆相当之人,准继异性亲属。”但要“取具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如有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为嗣,或实有同宗而继异性者,均按律治罪。

  兼祧

  兼祧的本旨谓“一门两不绝”,同宗兄弟,若一房无长,则由他房之子一子顶两门,同时承继父亲和叔(伯)的门户和家产。独子兼祧在清前期为法律所禁止,至乾隆朝始定为专条。兼祧继承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民间流行的习惯。凡同父兄弟之间,长房无子,应继之房,只有一子,也应出继给长房为嗣子。民间所说“长房无子次房孤”,“绝次不绝长”,就是指此而言。按照律令规定和传统习惯,嗣子兼祧两房,应各为其娶妻,习惯上并无大小之分,所生之子各承宗祧,各继财产。一般情况下,长房长子不得出继他支。兼祧也适用于宗室贵族。

  孀妇立嗣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根据前述乾隆四十年(1775年)颁发的敕令,孀妇立嗣的条件为昭穆相当和“顺孀妇之心”,允许孀妇选择她所喜爱的任何一个昭穆相当的子侄继嗣,守志之寡妻即为宗族成员,故在其承继子嗣时,无论旗、民,本房族长均握有相当的决定权。寡妇守志,择人立嗣,是社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因此此条例适用广泛,立嗣之后,嗣子承继宗祧和财产,妻实际上是中间承继人,宗祧承继人同时取得财产继承的身份。

  入赘

  清代流行招婿为嗣的原因,与历代基本相同,通常是有女无子之家,不愿女儿出嫁。因而为其招婿。入赘者,往往因为家境贫苦,无力聘婚,而不得不为赘婿。《大清律例》承认赘婿合法,从法律上对赘婿的地位予以保护。《大清律例》规定:“凡逐(已入赘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婿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但清律同时也规定了“止有一子者,不许入赘”。不过,民间贫苦人家,也有独子入赘的。

  养子

  养子一为承继性的、法律上的养子;一为具有恩养性的、事实上之养子。养子又分同宗养子与异姓养子、无偿养子与有偿养子。同宗养子需按先近亲和昭穆相当的顺序。过继异姓养子,一般在生家与养家合意的基础上写立继文书。有偿养子,即付给养子生家若干哺乳银,实则为身价银。对于三岁以下的遗弃小儿,清律规定,虽异姓,仍听从收养,改从养父之姓,但是,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清律对于收养异姓子,如非立嗣为嗣子,是不禁止的,但如乱宗族者,则强制养子归宗。只有在个别地区,个别情况下,养子才可以取得嫡子身份,继承宗祧与财产。一般养子只能由所后之亲酌给财产。过继养子与本生家保持亲属关系,但服制压降一等,对本生家的财产无任何权利。收养关系重在两愿,在一方终止,或强制终止(犯义绝)的条件下,可以终止收养关系。养子归宗,其妻妾子女随去,已分得养家财产不许携回本生家。至于所收养的三岁以下小儿,虽不能以无子立为嗣,但法律规定“不必勒令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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