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离婚的主要法律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古代“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这一制度明显地张扬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背景,但为了给予女子最低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古代同时规定了“三不去”制度,妻子可以此为据对丈夫的休弃作出抗辩,以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婚姻成立要件起源于西周《六书》,但解除婚姻的“七出、三不去”制度的形成则要晚得多,汉代在礼制中已将“七去”作为休妻的重要原则。《大戴礼记》中对“七去”,又称作“七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记载,其内容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直到唐代,《唐律》明确规定了“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便是直接承继至汉代的“七去”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然而“七出”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最为直接的便是“三不去”,即: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同时“七出”的每一出也有自身的限制,如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七出、三不去”在长时期内都是我国古代丈夫单方面离婚的重要准则,但在各个时期其适用的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在汉代,由于“七去”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去”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而唐代时,女子地位颇高,《唐律》所规定的离婚要件除“七出”外,还规定有夫妻双方及他人都可提出的离婚理由如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同时,唐代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代,由于礼教的限制(尤其对女子)日益严苛,不仅将离婚视为不名誉的事,而且更加强调“父权”。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也使得产生于唐代的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在宋代开始普遍实行,并要求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至宋代开始,“七出”制度的这种严格实施延续到了明清时期。
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