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鸦片战争后,各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不平等条约夺取的各种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逐步渗透以致完全垄断了我国保险市场。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进一步加强。在向中国输出大量资本的同时,不断冲击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中国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扩大,在客观上为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清朝北洋大臣、洋务派首脑李鸿章意识到欲富国自强应“经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 1875年12月,授意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创办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招商局。以后,仁和水险公司、济和水火险公司相继开设,并于1886年合并为仁济和水火险公司,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但上海由于原来的英、美、法租界的特殊关系,与其它地区比较相对安全稳定。一些沦陷区的富有阶层为避战祸,携带大量资金涌入,其他日军占领区的金融机构也转移到租界,使得上海工商业畸形发展。大量游资为寻找出路竟相投入保险业,新开设的保险公司较战前增加了两倍多。
抗战胜利后,保险业中心复移上海。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保险业,保险机构猛增,呈现表面繁荣的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截止1948年,上海保险机构增至241家,其中华商178家、外商63家。但在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的形势下,由于军费剧增,通货恶性膨胀,物价飞涨,国民经济陷于崩溃状态。保险业也遭到严重摧残。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由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为了彻底改变帝国主义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取消了外商在华保险公司的种种特权,并对其业务经营采取严格管理政策,致此外国保险公司逐渐退出了我国保险市场。但我国保险业并未因此断绝与外界的交往,而是积极发展各种对外保险业务。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会议通过了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的决定。但由于农村的实际需要,1954年,又在东北等地区逐步恢复农村保险业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完成了对私营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自1958年起,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直至1979年才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机构总数达311个。与此同时,海外保险业务也得到很大发展,截止1990年底,我国海外保险机构已发展到60多家。保险业也逐渐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1986年,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1992年,平安保险公司由区域性保险公司改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同时,吸引了世界各地许多保险公司纷纷来华设立联络机构。
1979年成立的中国保险学会是以从事保险理论研究为宗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另外,一批高等学府相继设立了保险专业。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