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来看,“义绝”离婚,始载于礼,嗣入于律。早期的古人认为,父子兄弟是“天合”,因天生的血缘关系而联系在一起;夫妻则是“人合”,连接夫妻关系的纽带,非情非血缘,而是“义”,即夫妻是因“义”而合。夫妻间的“义”可以理解为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上的义务。因此,那些悖逆人伦、废绝纲常、破坏两姓家族关系的不义行为,会导致二姓之间恩义断绝,无法继续媾婚之盟,则夫妻双方“义”已绝,应当离婚。否则,要求夫或妻与仇人家族一方偕老、并侍奉仇人家族,这是极不人道,有违伦常的。
由于唐代之前的“义绝”只是礼制的一项较为抽象、笼统的内容,没有一个初威而明确的界定,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混乱。随着中国古代法“礼随着中国古代法“礼法合一”进程的深入,也由于涉及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统治者治理国家有着重大的意义,“义绝”入律似乎顺理成章,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上之“义绝”规定始见于《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的“义绝”继承了唐代以前关于“义绝”的精神和原则,并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定。首先规定了对假借“义绝”而出妻之行为的处罚:“储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对此解释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它强调了婚姻的庄重神圣,夫妻应当和睦相处,努力做到白头到老。
其次,《唐律疏议》对哪些行为会导致“义绝”发生进行了界定,列举了所谓的“义绝之状”:“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管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鳃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唐律疏议》规定的“义绝”行为可以具体罗列为以下七种情况:
第一,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
第二,夫杀害妻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三,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
第四,妻辱骂、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
第五,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六,妻与夫之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及夫与妻母奸;
第七,妻欲害夫。
最后,《唐律疏议》把“义绝”规定为经官府判决的强制离婚制度,所谓“义绝者,官遣离之”,“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疏议日:“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为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官府一旦判定夫妻双方“义绝”,夫妻便得强制离婚,否则,对不肯离异者予以刑事处罚;若官府未判夫妻“义绝”,哪怕发生了律典所规定之“义绝”行为,双方未离婚,还不会受到处罚。
《唐律疏议》的以上规定,使得“义绝”从一种礼制理论成为一项离婚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对“义绝之状”的界定、夫妻“义绝”当强制离婚的规定,以及对“义绝”而不离婚或假借“义绝”离婚的处罚。唐代以后的律典中都几乎对这些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