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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商税法律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毛希彤
  宋代的商税分为“过税”和“住税”两大类。《宋史•食货志》曾对二者的税率有记载:“行者赉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鬻谓‘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致如此”。由此可知,“过税”是商品流通税,专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即行商征收,商旅沿途经过税务,按其货价的2%收税,此即“过税”。“住税”是买卖交易税,凡开设店铺的商人(坐贾)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某住卖地区出卖物,该地税务按其物价的3%收税,即为“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如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宋代于正税之外,还有杂税,计算商船所载货物多少,向船主课税,称为胜钱。场所盐官私招一批巡丁,沿路拘拦商人到场,务纳税,从每百文税钱中提出十文给拘拦人,称为事例钱,后又改市利钱。此外,宋还通过对盐、茶、酒、矾等产品实行专卖,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为了调整商业税收,宋初便颁行了单行税法《商税则例》,并公之于众,所谓“艺祖开基之岁,首订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文献通考》卷十四《征榷》引),宋初的《商税则例》只笼统地列出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过税的税率,如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令:“凡财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的橐驰及商人贩茶”都要纳税。到了宋徽宗崇宁年间,诏“令户部取索天下税务,自今日以前五年内所收税钱并名件历,差官看详,参酌税物名件,税钱多寡,立为中制,颁下诸路,选为板榜,十年一易,永不遵守。”由此可见,此时的商税则例不仅包括了重新修定的税目,还规定了各色货物的税率以及10年一修的期限。
  南宋时,由于战乱频繁,物价极不稳定,原来的规定很难实行,高宗绍兴五年下诏税务《则例》每半年一修,以便“体度市价增损”来损益税钱。另外,关于征收商税的商品项目,任何地方税务机关都无权决定,“应创立(税目)者,(转运司)审定,中尚书部”(《庆元条法事类•场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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