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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兼爱”的法律观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杜敏哲 杨琳琳

  墨家是以战国时期墨翟(约公元前480-前420年,祖籍宋国人,出生于鲁国)为创始人,他代表当时小生产者阶级的利益。

  墨家认为,在中国的古代圣王都是实行“兼爱”的,但到了战国时代,人们却相互残害,导致天下大乱,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归之于人们“不相爱”产生的,用什么办法来改变这种痛苦生活状况呢?消除人们之间“不相爱”,寻求人们渴望消灭现实社会中的你恨我,我恨你的“别相恶”和你害我,我害你的“交相贼”的现象,建立一个人人互爱互利的社会,必须“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墨家认为只要做到人人彼此相爱,强者对弱者,富者对贫者,智者对愚者,都能彼此“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的祸乱怨恨就无从发生,国家也就能治理好了。

  为了实现这一理想的社会,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的理想法的观念,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正所谓“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是对人赏善罚恶的最高主宰。最好的法律只能是“天志”的体现,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人”,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最后,墨家为了指出“兼爱”,还强调必须“以天为法”。《墨子.法仪》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在墨家看来,天之所欲就是“人之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之相恶相贼”。天的“所欲”和“不欲”,就说明了天是有人的意志的。这样,墨家就把“兼爱”说成是天的意志(天志)人格神,为其主张披上了一件合法神圣的外衣,希望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

  “兼爱”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凡属利民的事情就应当去做,害民的事情就应当严厉禁止。国家“刑政”的实际效果,应当以是否适合人民的利益来衡量,人们的一切言行,都应当以求得“国家百姓之利”为目的。

  综上,墨家不但以“兼爱”为最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这都集中反映了小生产劳动者保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强烈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阶级等级剥削压迫的思想,这种把国家和法律由维护少数贵族的利益转而为维护大多数人们利益的主张,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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