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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对有无犯罪意识的区分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郑少杰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法律答问》记载: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何论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脏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头来的钱买了丝绸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在现代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非罪的主观要件,二者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有区别的。西周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秦朝继承了西周这一原则。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大致案情是说,甲告乙不是偷牛就是杀人,经调查乙既没有偷牛,也没有杀人,应该如何处置甲?如果甲是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如果为过失,就属于控告不实。按秦律的规定,对诬告罪的出发比控告不实要重要得多。如果诬告,则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而“告不审”,一般赀二甲即可。

  可见,秦朝在判案时,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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