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讼学”,即是教人词讼之学,也就是专门教人如何打官司的学问。有了这样的学问,就会有专门从事这类活动并以此为生业的人,这就是“讼师”。讼学大体说来,产生于北宋仁宗年间(公元1023—1056年)。我国的宋代发生了司法传统的转型,由汉唐以来的人伦理性向知识理性转变,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民间断“好讼”之风宛如一股汹涌澎湃的浪潮猛烈地拍打着以人伦道德为基础的司法防线,与之相应,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在民间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
这点我们在史料中可以考证,生活在北宋中期的沈括在所著《梦溪笔谈》中称:“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者,皆讼牒法也(即打官司的方法)。其始则教以侮文(教人舞文弄墨写诉状);侮文不可得(歪曲法律条文不能达到目的),则欺诬以取之(即通过欺诈和诬陷取胜);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欺诈和诬陷也不能达到目的,就去寻求对方的罪名来进行威胁)。邓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之以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讼学的兴起为讼师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各种史籍中对讼师的称谓大约有如下几种:
第一,“珥笔之民”。“珥笔”即脑后插笔的意思,原指古代史官、谏官上朝,常插笔冠侧,以便记录,谓之珥笔。到了宋朝,“珥笔之民”成了帮人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代名词。
第二,“佣笔之人”。即不在官府登记,专在民间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人。
第三,“茶食人”。据史料的记载,“茶食人”是宋代民间机构——书铺里专门负责雕刻诉讼的人员之一,由于其出身寒微,生活无计,便也经常以其职业的方便而从事诉讼活动且从中收取诉讼费用以充生活之资。
其四,“健讼之民”。宋代编写的《州县提纲》一书在卷二和卷三中写道:“健讼之民朝出入官府,词熟而语顺,虽 (形容争辩的声音)独辩庭下,走吏莫敢谁何?”。这说明号称“健讼之民”的讼师,一是熟谙官场,二是口齿伶俐,三是争辩之雄姿足以让那些刁钻的胥吏也得让他三分。
其五,“讼师官鬼”。身份是士人或“假儒衣冠”、“假手文解”。所谓士人即是有功名或读书识字的人,“假儒衣冠”、“假手文解’,大概是指那些与宗室略有牵连、识文断字而冒充有功名的人。这些人就是乡间的士绅,宋又称之分“朝奉”,其多是利用其知识、钱资、身份及地域上的优势,控制所在州县的吏员或低级官员,从而于诉讼中获利。
其六,“哗魁讼师”。指有劣迹的吏人子弟,或干人、罢吏等,这些人具有极大的反社会性及嗜利性。
讼师与讼学对司法传统的影响,第一,通过其在民间的活动,增强了诉讼当事人追求财产的个体意识,从而形成时尚,冲击着司法传统中的道德形成;第二,促使司法传统由汉唐以来的人伦理性向知识理性变迁。如刑事审判中“鞠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民事诉讼中的给当事人“断由”或“定夺因依”(即判决理由),允许民事当事人越诉等;第三,促使宋代的司法判决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如宋代第一次颁布了禁止翻刻书籍的法令,保护了著者的合法权益;第四,使宋代的司法实践知识更趋成熟,如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及宋慈的《洗愿集录》在宋代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