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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宋朝对出版书籍的法律管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出版业得到飞跃式发展的时期。宋朝在印刷术上随着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特别是在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让书籍刊印效率极大提高。宋朝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让书籍成为一般商品。书籍出版的平民化,让整个社会知识与信息传播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影响着国家对社会舆论控制、改变着知识传播的路径和知识产生阶层分布。为了实现对出版业和书籍交易带来的社会舆论的社会治理,宋朝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管控。

  宋朝出版系统可以分为国家与民间两个不同系列。国家体系中以国子监为中心,加上中央各类文化机构,如崇文院,元丰官制改革后的祕书省等。宋朝国子监作为国家最高教学与文化机构,承担着国家层面上的出版任务。民间出版体系是各类书坊,书坊在宋朝集出版与书店功能于一身。出版业的兴起让书籍交易成为宋朝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宋朝书籍交易可以分为国内交易与跨民族、跨政权间的两类。书籍的出版和交易的兴盛,让宋王朝不得不在保护国家政治安全、知识信息,特别是皇帝利益下制定了大量法律,对出版和书籍交易进行法律管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规定一些图书由国家法定出版,禁止民间出版。从宋朝法律看,这类图书主要涉及天文、占卜、谶纬、方术和教法,国家钦定的经史、法律类书籍。至道三年十二月下诏国子监雕刻的经书“外州不得私造印版”,即地方不得出版销售。禁止民间出版各类本朝私家撰写的史书。

  二是对民间的各类出版物由国家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查。从具体法律看,主要是针对官员出版的各类文集,特别是涉及政治问题的文集。

  三是对涉及民族与政权间的书籍交易,主要是防止国家军事知识、地理信息和政治争议等信息的外传。宋朝时周边少数民族通过购买宋朝出版的各类书籍让自己的政权在制度建设上得到发展是一种常态。宋朝国家禁止的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书籍,一般书籍,特别是经类书籍是不禁止的。从宋朝对书籍出版和交易限制的中心看,主要是防止涉及国内军事、边防等事务机密外泄。不及军事机密等是可以出版交易的。

  四是禁止民间出版各类影响社会安定的书籍。宋朝由于出版业的发达,各类宗教团体、社会组织往往通过印发不同出版物传播自己的思想,对国家的管理构成了破坏,于是只好禁止。北宋政和四年八月三十日称河北地区州县多有传习妖教的。这些组织通过大量发行自己的书籍进行传播。这类出版物在宋朝成为影响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构成了大量不良出版物,成为国家法律禁止出版和交易的对象。

  五是对涉及国家机密事务“传报”出版物进行规范。宋朝公开出版各类时政要闻的“传报”。各级官员和民间人士出于各种原因,都想了解中央各类政事时务的最新消息,于是民间版的“新闻”传报十分活跃。这些人为了获得信息,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探听国家时政信息。宋朝中央专门设立刊发传报的机构——进奏院,其职能是:“总天下之邮递,隶门下后省。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建炎四年闰二月十二日规定,进奏院如将不合公开的时事政务擅自公开或录与其他探听人,“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此外,进奏院在发行中央各部门时政新闻时没有得到各部同意就出版发行会造成新闻不实,或秘密泄露,乾道六年八月十九日尚书省称:“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转报,深属未便”,于是规定中央各部的新闻要由左、右司将中央各部合报信息写录成定本后,报宰相审查后再转给进奏院写入传报发行。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

  宋朝随着印刷术的进步,书籍交易的发达,让国家面临了新的舆情形势,为此,国家进行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构成了中国历史上对新媒体形势下舆情法律治理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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