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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院体系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董华
  法院的组织体系
  加拿大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具有双重政体体制,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与此相适应,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各成体系。
  加拿大联邦法院是加拿大联邦的司法机构。它同联邦的立法、行政机构是相互平等、各自独立的。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它的司法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除有权审理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海事或者海商案件、著作权案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之间、联邦政府与省之间的争执也有管辖权。它同时也复审由联邦政府所任命的行政裁判所作出的决定,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决定。现行的加拿大联邦法院体系实行三级制,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上诉级)和联邦法院(审判级),另外还设有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对税收以及与税收有关的事务拥有专门的管辖权。
  联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对所有的省和地区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它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往往会被要求决定关于宪法的解释的重要问题,以及私法和公法领域可能引起争议的或者复杂的重大问题”,“联邦政府也会征询最高法院在重要法律问题上的意见”。
  按照加拿大宪法的规定,各省或区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省和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如魁北克省是法语区,属于大陆法系,有自己的民法和民诉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4个省区同属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都是沿袭英国的法律。与此相适应,加拿大各省、区都设有独立省、区法院。
  省法院依法审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对省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省高等(上诉)法院。省法院还包括某些专门的法庭,如青少年与家庭法庭(院)等。
  省高等法院是省内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依法受理本级管辖的初审案件外,有权复审较低级别法院的案件。省高等法院明确划分为两个级别:审理级和上诉级。多数省或区的高等法院由两个独立的法院组成,其中,审判级法院被称为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受理上诉的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审判级法院审理比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有权批准离婚。上诉级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审理级所审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有的省高等法院只有一个,但其设有审判庭和上诉庭,分别行使初审和受理上诉案件的职能。 
  加拿大的法官制度
  目前,加拿大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官法,有关法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加拿大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只有优秀的律师才可能被选拔为法官。加拿大法律规定,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省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加拿大公民,同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且已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加拿大法官任职的程序因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体系不同而不尽一致。联邦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代表全国5个主要行政区,其中必须有3名大法官来自魁北克省。这些大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并推荐,由法院院长提请联邦司法部审议,然后交由联邦国会任命。省或区一级法院的法官由省或区议会任命,上诉法院除外。任职前,须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推荐,并经省或区政府司法部门审议通过。
  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5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在65岁以后退休。
  加拿大法官的工资级别分别由国会和省议会确定,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即使退休后,法官的生活也有可靠的保障。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任职时更能忠于职守。
  税务法院法官制度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确保国家对各种税务的征管,加拿大在联邦法院系统内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利用司法手段解决税务纠纷,制裁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法院通过判例向社会明示: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偷税、逃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正是这种完备的依法治税体制,确保了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负责民事执行的专职执行员
  加拿大对刑事被告人的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警察)执行。而对民事案件的执行,设有专门的执行人员。这些执行人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也都是经过专门的职业学校培训的。他们享有查封、划拨、扣押、变卖和先予执行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正是这种执行机制的运行,才使得加拿大各级法院免受“执行难”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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