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通过立法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美国采用的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
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有二十多个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但其中只有五个联邦行政部门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职权,他们分别是:卫生与人力资源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l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他们监管的范围及职权分别为: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的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
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主要负责保护和促进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实施动物福利法案以及处理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案件。
环境保护署(EPA),主要负责饮用水和杀虫剂的监管。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主要负责与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所有货物在进入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
此外,美国商业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部门也承担部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农业部负责其管理的农产品(肉、禽、蛋)的生产、加工、销售及进口环节的监管,如为生产、加工厂商制定生产标准并进行检查、采样分析、要求生产厂商召回不安全的产品、对向美国出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检查等。
此种模式各部门之间分工虽然较为明确,但各部门执法分散、权限存在交差、执法过程中常会引发冲突,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协调执法,加强各部门的合作。